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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
(一) 需要繳費的。由債權人先為預納,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
(三) 如果不是金錢債權,收費方式如下: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