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為了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且2年內自購住宅並辦理貸款之家庭,提供「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向政府提出申請,經政府審查核定之1年內,以自行購買之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並由政府補貼部分住宅貸款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申請期間
自112年8月1日(星期二)受理申請至112年8月31日(星期四)止。
郵寄申請依郵戳日期認定、書面臨櫃申請依各受理機關規定、線上申請自112年8月1日(星期二)上午9點至112年8月31日(星期四)下午5點止。
申請人條件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2.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家庭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持有共有住宅,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 (約12坪)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3.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4.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者。
補貼額度
(一)優惠貸款的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依擔保品所在地覈實決定,臺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50萬元,新北市最高為新臺幣230萬元,其餘縣市最高為新臺幣210萬元。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三)補貼年限:最長20年。
(四)優惠利率依適用對象分為2類。
(五)自購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參考連結
112年度住宅補貼專區
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8.aspx?mode=112&KeyID=GroupB
住宅補貼線上申請
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