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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海線知名建商因受「限貸令」政策影響,遭遇資金周轉困難,未能順利銜接工程款,宣布暫停所有建案工程,引發市場高度關注[1]。隨著房市進入「殺戮戰」,不僅建商面臨斷鏈風險,許多購屋族也因銀行核貸成數不足,陷入無法交屋甚至面臨違約金索賠的泥沼。究竟「限貸令」導致的核貸不足,是否能成為解除契約的合法理由?購屋者又該如何自保?就讓律師為您分析其中的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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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踩詐騙陷阱涉及的法律責任】
1. 契約解除與回復原狀: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利息償還。
民法第 227 條之 2(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
2.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相關法院判斷標準】
1. 契約是否有「貸款不足」之特別約定?
法院實務上高度尊重契約自由。若買賣契約中載有「貸款不足額時,雙方另行磋商,協商不成得解除契約」之特約,且核貸不足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如政府政策變更),買方通常可合法解約[2]。但若契約明定「貸款不足部分由買方以現金補足」,買方則難以政策為由要求解約[3]。
2. 限貸令是否構成「情事變更」?
部分購屋者主張限貸令為「不可抗力」。然而,有法院見解認為,中央銀行對於購地或高價住宅貸款成數之規範(如最高 6 成)早於 110 年間即已陸續生效,若買方在簽約時已能預見相關規定,則難以主張「情事變更」來要求解除契約[4]。
3. 核貸不足是否可歸責於買方?
若銀行不予核貸之原因是買方「財力證明不足」、「信用瑕疵」或「負債比過高」,而非單純受政策額度限制,則通常會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若無法補足差額,將面臨違約責任[5]。
4. 違約金 15% 是否過高?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範本雖規定違約金最高為總價 15%,但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6]。法院會斟酌建商實際受到的損害(如代銷費用、預期利潤損失、利息損失等)來判定違約金是否合理。在多個案例中,法院曾將 15% 的違約金酌減至總價的 10% 左右或更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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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小叮嚀HUNG&WANG】
在限貸令持續發威的環境下,不論是建商還是消費者都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所以,若發生契約爭議,應第一時間存證信函往來,並確保在合法範圍內行使權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解約無效或面臨高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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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4]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5]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6]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909 號民事判決
[7]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49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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