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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父母過世後突然冒出一份遺囑,財產幾乎全部留給其中一位繼承人,或是指定給某位親友,自己分不到應有的部分?又或者直到被繼承人過世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早已將大筆資產轉給特定子女,等到辦理繼承時,帳戶裡已所剩無幾?
這些情境的核心,就是民法上的「特留分」與「扣減權」。為避免被繼承人任意剝奪近親屬的繼承保障,民法第1223條以下設計了一套最低分配機制。但這套保障不會自動實現,繼承人必須在時效內主動行使扣減權,並透過正確的訴訟程序才能取回應得的部分。
(延伸閱讀:如何立有效遺囑?預立遺囑必讀:律師教你避開常見錯誤(含自書遺囑範本)、官司打贏了要怎麼拿回錢?「強制執行程序」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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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錄 一、什麼是特留分?法條基礎與計算方式 二、扣減權的性質、順序與時效 三、特留分訴訟的常見類型 四、舉證重點與實務操作 五、特留分案件律師可協助之處 六、常見問答(Q&A) 七、相關判決 |
(一)特留分的比例:民法第1223條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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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身分 |
特留分比例(以應繼分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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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代位繼承的孫輩) |
應繼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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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
應繼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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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應繼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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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
應繼分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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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 |
應繼分 1/3 |
(二)特留分金額的計算公式
特留分金額=(遺產總額 + 依民法第1173條應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 應繼分比例 × 特留分比例
舉例說明:A過世時遺有現金6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女C、D,A立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給朋友E。
B、C、D三人應繼分各為1/3,即各200萬元
子女與配偶特留分比例皆為應繼分1/2
故B、C、D每人特留分各為 200萬 × 1/2 = 100萬元
三人合計300萬元的特留分遭E的遺贈侵害
(三)哪些行為會侵害特留分?
實務上常見的特留分侵害態樣有四類:
▶️ 重要提醒:生前給某位子女的錢,不一定全部都要歸扣。依民法第1173條,只有為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才屬於應歸扣之特種贈與。單純的生活費補貼、零用金贈與,並不當然計入遺產。
(一)扣減權是形成權(民法第1225條)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實務與通說認為,扣減權屬於形成權。也就是說,繼承人一旦對受遺贈人(或因指定應繼分而獲得較多財產之繼承人)為扣減之意思表示,該遺贈於超過特留分範圍部分,就當然失其效力,不必再經過對造同意。
(二)扣減順序(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當遺產不足以同時滿足遺贈與指定應繼分時,應依下列順序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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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 |
扣減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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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
遺贈(優先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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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指定應繼分 |
理由在於,遺贈係將財產給予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對特留分之侵害較為直接;而指定應繼分仍是在繼承人間分配,影響較為間接。
(三)行使期限:實務見解分歧,越早越好
扣減權的時效,民法並未明文規定,實務歷來見解分歧:
傳統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知悉時起2年、繼承開始時起10年。
近年部分見解:認為扣減權屬形成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應有除斥期間。
多數法院判決仍採時效類推說。
▶️ 重要提醒:為避免日後對造以時效抗辯爭執,建議在知悉繼承開始且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事實後2年內,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向受遺贈人(或取得較多財產之繼承人)為扣減之意思表示。單純在心中主張或口頭表達,日後難以舉證。
行使扣減權的意思表示是第一步,但要真正取回應得的財產,多半仍須透過訴訟。常見的訴訟類型有以下幾種:
(一)分割遺產之訴(最常見)
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或繼承人對遺產分配無共識,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直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並在訴狀中一併主張已行使扣減權。法院會在同一訴訟中:
這種處理方式可以一次解決所有爭議,是實務上效率最高的做法。
(二)確認遺囑一部無效之訴
若受遺贈人已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或動產已交付,繼承人可先提起確認遺囑關於逾特留分部分無效之訴,再依勝訴判決請求塗銷登記或返還財產。
(三)返還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之訴
當受遺贈人已受領遺贈物(現金、動產等),扣減後超過特留分部分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受益,依民法第179條可請求返還。
若為不動產,則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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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類型 |
對應的訴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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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仍未分割、含不動產 |
分割遺產之訴(併主張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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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繼承人已取得登記 |
確認遺囑一部無效 → 塗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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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遺贈人已領取現金或動產 |
返還不當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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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情況並存 |
主位備位合併主張 |
(一)舉證遺產範圍
法院計算特留分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為基礎,因此主張特留分之一方需蒐集下列資料:
(二)舉證生前特種贈與(歸扣)
若主張其他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應歸扣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在主張歸扣之一方。常見證據:
(三)舉證扣減權已合法行使
為避免對造主張時效抗辯,務必留存以下文件:
(四)挑戰遺囑效力作為輔助
部分案件中,特留分受侵害的原因是遺囑本身有瑕疵。若遺囑無效,繼承回歸法定繼承規則,原本受侵害之繼承人反而可以取得完整應繼分。因此評估案件時,應同時檢視遺囑形式要件、立遺囑人意思能力等爭點。
特留分訴訟牽涉遺產估價、遺囑效力、生前贈與歸扣、保全程序、繼承登記等多層次法律問題。律師在其中可提供的協助包括:
1. 時效評估與策略規劃
2. 證據蒐集與法院調查
3. 保全程序的聲請
4. 刑事與民事併行的評估
Q1:父親的遺囑把房子全部給大哥,我可以直接過戶一部分到自己名下嗎?
A:不行。遺囑若形式上有效,房屋在形式上是由大哥單獨繼承。您必須先寄發扣減權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再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或確認遺囑一部無效之訴,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辦理登記。
Q2:過了10年才發現遺產被分光,還能主張特留分嗎?
A:實務多數見解採「知悉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之最長期限。若繼承開始已逾10年,縱使主觀上不知情,法院多會認定扣減權已罹時效。建議知悉後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時效爭點。
Q3:父母生前把現金都轉給手足,這筆錢還能算進遺產計算特留分嗎?
A:視贈與性質而定。若屬民法第1173條之「結婚、分居、營業」特種贈與,應歸扣計算。其他一般性贈與原則上不計入,但若屬死亡前2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應擬制計入遺產稅計算範圍,實務上可作為特留分計算的重要參考。
Q4:我有繼承權但遺囑指定我繼承的很少,算特留分被侵害嗎?
A:是的。只要您實際取得之財產少於「應繼分 × 特留分比例」所計算出的金額,就屬於特留分受侵害,可以對取得較多財產之人行使扣減權請求補足差額。
Q5:特留分訴訟大概要多久、要花多少錢?
A:一審通常需10至18個月,若涉及遺囑效力爭議、筆跡鑑定、精神鑑定等,時程會再延長。上訴二審再加約8至12個月。裁判費以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約為1.1%。律師費用則視案件複雜度而定,建議委任前與律師明確討論費用結構。
Q6:父親生前要求我簽切結書拋棄特留分,這份切結書有效嗎?
A:無效。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權之拋棄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向法院為之。被繼承人生前所簽之拋棄繼承、拋棄特留分文件,對簽署人沒有拘束力,繼承開始後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
Q7:受遺贈人若是被繼承人的朋友,不是家屬,扣減時可以先從他那邊扣嗎?
A:可以。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遺贈應優先於指定應繼分扣減。受遺贈人無論是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只要受有遺贈,其所得財產就是第一順位被扣減的對象。
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2.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係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特留分制度是法律為近親屬設置的最後保障,但權利從不會自動上門。繼承人必須在時效內以正確方式行使扣減權,並選擇合適的訴訟類型,才能真正取回應有的份額。
同維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法律問題,請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從旁協助、分析利弊,並探求對您最有利的解決方向,這樣才能將訴訟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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