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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一、案件事實:
本所當事人A與告訴人因合夥經營事務意見不合,產生糾紛,A因而持球棒砸毀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致該小客車玻璃碎裂、鈑金凹陷而不堪使用,經檢察官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委由黃一鳴律師擔任辯護人。
二、案件分析:
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本所當事人A之心證極為不利,直接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經辯護人黃一鳴律師研究分析本案,發現偵查中本所當事人A確有承認毀損,但同時亦提及其已與告訴人委託的友人和解,並完成支付和解金。詎告訴人事後竟聲稱未收受任何費用,致本案檢察官仍起訴本所當事人A。然本案和解一事證據明確,有告訴人自書委託書及受託人自書證明可以佐證,因此黃一鳴律師即時向法院說明上情,同時聲請開庭並傳喚證人。
三、案件結果—不受理判決:
法院於檢視相關證據後,接受辯護人說法,於開庭日同時傳喚告訴人及該名受託人出庭確認和解事,並同時於取得告訴人同意下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判決不受理判決。
四、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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