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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喪葬津貼
行政院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理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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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對象 |
承辦單位 |
檢附申請資料 |
申請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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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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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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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證明書。 2.除戶戶籍本。 3.全民健康保險退保證明。 4.喪葬費收據或統一發票等單據。 5.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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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内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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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膽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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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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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函。 2.死亡證明書。 3.除戶戶藉本。 4.退伍令正本。 5.棒金支領憑證正本。 6.郵局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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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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