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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110年9月14日《嚇阻殘害兒少 司院擬設量刑表/逼迫少女拍淫照 可重判7年》
▼ 文字內容引用自 自由時報 ▼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隨著「N號房」事件發酵,被害人數逐年增加,司法院為嚇阻這類犯罪殘害少女,刑事廳研擬量刑基準表,提供法官審酌這類案件的刑度參考,包括是否藉影像操控或騷擾被害人等行為,均將納入法官量刑的依據。對此,法界認為,擬定量刑基準將有助於提升司法判決的穩定及可預見性。
高檢署分析衛生福利部統計兒少遭散布猥褻影像的相關刑事案件,發現最常見的,是利用男女交往或網路交友等方式,誘騙涉世未深的被害人傳送私密照,被害人一開始並不了解照片外流的嚴重性,等第1張私密照傳出去,就是夢魘的開始,從此遭嫌犯予取予求。
據統計,嫌犯最常使用「感情詐騙」、「情緒勒索」、「恐嚇威脅」、「徵人誘騙」及「物質交易」等5大手法,取得兒少被害人的猥褻影像。
有關此類犯罪其中一項刑責,律師孫瑞蓮表示,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並散布,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如未成年,則屬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性剝削」行為,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如違反被害人意願或設局,分別可處7年以上或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司法院為促使這類案件的量刑將來能更公平,日前邀集法院、檢察署、律師團體、學者及社福團體代表,兩度召開「散布性私密影像罪量刑焦點團體會議」,就這類案件近年來的量刑狀況交換意見。
這類犯罪對少女殘害程度不一,司法院刑事廳研擬量刑基準表,包括是否藉影像操控或騷擾被害人等行為, 以脅迫、強制手段、利用被害人弱勢處境,或熟睡、酒醉無力抗拒,及濫用被害人信任取得性私密影像並散布等態樣,均將納入法官量刑的依據。
原文網址: 嚇阻殘害兒少 司院擬設量刑表/逼迫少女拍淫照 可重判7年 | 自由時報 |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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