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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均經化名處理)A公司因營收來源問題涉訟,故A公司之相關人士B與甲股東簽訂契約,約定甲股東應協助A公司進行相關行政訴訟,若訴訟成功再由B支付報酬。甲股東確實掏錢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惟該訴訟並未成功,遂以此契約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返還其所付出之律師費用。然而契約並未約定A公司應給付處理相關訴訟之一切成本,A公司因此委任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鄭志侖律師及謝明澂律師替其答辯,獲得勝訴判決!
本所所長侯信逸律師認為,兩造沒有任何代墊律師費之契約約定,此外,提起訴訟之契約義務,應僅係甲股東與B之間勞務契約,甲股東應先就代墊律師費之契約合意負舉證責任。如訴訟救濟成功,甲股東得向B請求每單位30,000元之對價,是甲股東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出於為A公司管理事務之意思,而係出於自己利益考量,甲股東之行為既屬不法無因管理,自無權利要求A公司返還其所支出之費用。縱認A公司受有免付訴訟費用之利益,然甲股東之所以提起訴訟,係因與B之間之勞務契約,依契約內容無論甲股東付出多少成本,只要訴訟救濟成功,均給予相當豐沛之報酬,其訴訟成本本即應由甲股東自行負擔,A公司自有權利依該民事契約保有免付行政庶務費用或相關律師費用之利益。
得智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契約條款應盡可能明確,最佳方式是從擬約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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