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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奉公守法之好公民,某日因家中急事闖紅燈,以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傷乙,導致乙受有前胸拌傷、呼吸困難與右小腿外傷,甲平日素行良好,隨即向乙致歉,並願意賠償乙所有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損害5萬元,雙方並簽立和解協議,於上清楚載明「雙方願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與刑事告訴權」,詎料,
(一)乙嗣後仍然向檢察署提告甲過失傷害,甲氣憤難耐,於偵查庭中出具和解
書,您覺得結果如何?是乙的告訴會因為和解書生撤回效果?還是乙的告訴不
受該和解書影響?
(二)乙之配偶丙嗣後仍然向檢察署提告甲過失傷害,甲氣憤難耐,於偵查庭中出
具和解書,您覺得結果如何?是乙的告訴會因為和解書生撤回效果?還是乙的
告訴不受該和解書影響?
就(一)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告訴權捨棄,換言之,該和解書雖記載拋棄刑事告訴權,但並無使得乙無法提出告訴權或是所提出之告訴權無效之效果。在實務上,通常為了避免和解後,對方反悔再提出告訴,筆者都會預簽刑事撤回告訴狀,也就是先預先簽好撤回告訴狀,並由對方授權逕向檢察署遞狀撤回告訴。就我國無法預先捨棄告訴權,可參「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參照)、「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16號判決參照)。準此,就(一)的答案,乙的告訴權仍屬有效行使,並不會受到該和解協議之影響。
就(二)而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而所謂獨立告訴權並不受到被害人影響,可參「被害人之告訴權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之告訴權,各自獨立而存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仍得獨立告訴,是以告訴乃論之罪,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之告訴,於被害人已先提出之告訴,毫無影響,法院不得因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其獨立告訴,而就被害人之告訴,併為不受理之判決。」(70年台上字第6859號)。準此,案例中乙雖然預先拋棄告訴權,但是乙之配偶所行使為獨立告訴權,並不受到乙之影響,所以在實務上,建議也委請受害人配偶預先簽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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