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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借人就變詐欺共犯?詐欺取財最重恐入獄,卻也可能爭取緩刑三年!
2026-05-22
帳戶借人就變詐欺共犯?詐欺取財最重恐入獄,卻也可能爭取緩刑三年!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緩刑三年
近年來,詐欺取財案件持續攀升,尤其結合人頭帳戶、投資詐騙與網路金流操作後,許多民眾在不知情或誤信情況下,捲入詐騙案件。實務上,常見情形為提供銀行帳戶、網銀密碼或協助收款,最終卻遭認定為詐欺共犯或幫助洗錢。
尤其詐騙集團常以「投資機會」、「穩賺不賠」、「帶你賺錢」等話術吸引年輕人,甚至冒用公司名稱如「貿易集團」建立信任,使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是在參與合法投資。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帳戶涉及詐騙金流,即必然重判入獄。法院於實務上,仍會審酌當事人年齡、參與程度、是否具備詐欺犯意、是否受騙加入以及犯後態度。
尤其若能證明係誤信投資或工作內容、未實際參與詐騙話術且犯後深感悔悟並與被害人和解,仍有機會爭取緩刑處分。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詐欺案件、洗錢案件及人頭帳戶案件,具備豐富實務經驗,能依據法院最新見解,協助當事人爭取減刑、緩刑甚至不起訴之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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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取財罪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法院實務認為,該罪之成立須具備「詐術」、「錯誤」、「交付財物」及「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
在現代詐騙案件中,詐欺行為常透過電話、社群軟體、投資平台及虛擬貨幣進行,並結合人頭帳戶進行金流操作。
然而,對於提供帳戶之人,法院並非一律認定為詐欺正犯,而需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備詐欺故意。例如,若行為人僅交付帳戶,未參與詐騙話術或未接觸被害人,則可能僅構成幫助行為,甚至不成立犯罪。
此外,法院亦重視行為人是否明知帳戶用途不法。若當事人係因誤信投資機會、工作機會或貸款需求而交付帳戶,則主觀犯意仍有爭議空間。
因此,本法之構成要件,仍須結合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整體判斷,而非單憑帳戶流向即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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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詐欺取財罪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財產安全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騙行為透過虛偽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將嚴重破壞社會信任。
尤其近年投資詐騙猖獗,許多民眾因誤信高報酬機會而損失重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多強調,詐欺犯罪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應予嚴格規範。
然而,法院亦逐漸區分「核心詐騙成員」與「邊緣參與者」。例如,主導詐騙話術者與單純提供帳戶者,在法律評價上存在明顯差異。
此外,法院亦重視行為人是否為被騙者。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因投資詐騙反而成為金流工具,實務上即可能認為其不具犯罪故意。
因此,本法之適用,並非一律重罰,而是在保護財產安全與避免錯誤定罪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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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依個案情節差異甚大。一般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涉及加重詐欺、多人共犯或洗錢犯罪,刑度可能提高。
然而,實務上若當事人屬初犯、參與程度低、未實際獲利且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法院仍有可能宣告緩刑。
尤其在年輕人案件中,若能證明防詐意識不足、誤信投資機會且非主導角色,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其教化可能性。
此外,犯後態度為量刑關鍵。若當事人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積極賠償,通常有助於爭取緩刑或減刑。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社會復歸。部分案件中,即便構成犯罪,只要具備悔意與改過可能,法院仍可能給予緩刑機會。
因此,本法案件並非必然入獄,透過適當辯護與策略,仍有機會爭取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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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在於「主觀犯意」與「參與程度」。法院實務雖重視金流異常,但仍須證明行為人明知詐騙行為而提供協助。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檢視當事人加入過程。例如,是否因投資、工作或貸款而誤信對方,是否遭詐騙集團利用。
其次,對話紀錄與金流資料極為重要。若能證明當事人未參與詐騙話術、未掌控資金且未獲利,通常有助於降低犯罪評價。
此外,年齡與背景亦為重要因素。若當事人年紀尚輕、社會經驗不足或防詐意識薄弱,法院可能給予較寬容之評價。
再者,和解與賠償策略至關重要。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通常有助於爭取緩刑。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須從事實釐清、證據分析及量刑策略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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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34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資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幫助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
律師主張被告因年紀尚輕、防詐意識薄弱,遭暱稱「泰豐貿易集團」之人以可帶其一起投資賺錢為由,騙取銀行帳戶及密碼,主觀上並無幫助洗錢之犯意。
法院考量被告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深具悔意,最終宣告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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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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