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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性騷擾或性侵,我該如何提出申訴?
小潔在公司尾牙後被主管藉口送她回家,趁機強行觸碰她的身體。她當下嚇到說不出話,事後整夜哭泣。她不敢告訴家人,也不確定「被摸了一下」算不算犯罪,更害怕報警後被公司知道、飯碗不保。她不知道,她所遭受的,法律早已明確定義為犯罪,而她擁有的保護,遠比她想像的更多……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法律定義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係指以性或性別為基礎,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造成對方敵意或脅迫之環境,或影響其工作、教育機會。
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對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刑責更重。
申訴途徑:依場域不同選擇
・職場性騷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對職場性騷擾負有防治義務,應設申訴管道。被害人可向公司申訴委員會提出,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雇主若未盡防治義務,可依同法第38條之1裁罰。
・校園性騷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調查申請。
・一般場域性騷擾:向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或直接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性侵害:直接向警察局報案,同時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請求後續協助與陪同。
保護措施與資源
・驗傷採證:性侵害發生後,應盡快(72小時內)至醫院驗傷,請求醫院採集跡證,不必先報警即可進行,驗傷結果為重要證據。
・撤回告訴的選擇: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及輕度性騷擾,依法屬告訴乃論,被害人可選擇撤告;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則為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不得撤回。
・身分保護: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任何人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者依法裁罰。
具體可行步驟
① 優先保障安全:確保自身處於安全環境,遠離加害人。
② 盡快驗傷採證:性侵害發生後72小時內至醫院急診,告知醫護人員遭性侵,進行驗傷採證,保留重要物證(勿先清洗身體或衣物)。
③ 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請求陪同報案、心理諮商及法律諮詢等資源。
④ 視情況選擇申訴管道:職場發生者向公司或勞工局申訴;一般場域或性侵害,向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⑤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事後的通訊紀錄、目擊者聯絡方式、監視器可能拍攝到的地點等。
⑥ 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觸、跟蹤,保障人身安全(性騷擾防治法第19條)。
鍾若琪律師觀點
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件,是所有刑事案件類型中,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最深遠的類型,也是在法律程序上讓被害人面臨最多二次傷害風險的類型。在我代理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的過程中,我深刻體認到,法律程序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有人陪伴與支持被害人走過。
我想對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被害人說:你所遭受的不是你的錯,而報案也不是你的義務,但是你的選擇。法律給你的,不只是追究對方的途徑,還有保護令、庇護資源、心理諮商,這些支持無論你是否決定提告,都可以取得。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我必須強調驗傷採證的不可逆性。性侵害的物證會隨著時間快速消失,七十二小時是關鍵的採證窗口。即使你還沒決定是否報案,都應該先去醫院驗傷採證,保留這份選擇的機會。驗傷不等於一定要提告,但一旦錯過窗口,選擇就永遠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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