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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公然侮辱或誹謗,如何提告?
雅芬與前同事因工作糾紛鬧翻,沒想到對方開始在臉書社團和公司群組裡發文,說她「偷拿公司物品」、「做假帳」,還在眾人面前大罵她「騙子」。這些話根本是無中生有,但已經傳遍整個圈子,連她的客戶都打來問。雅芬氣憤又委屈,卻不確定「罵人」到底算不算犯罪,還是只能默默忍受……
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兩者均屬刑事犯罪,但構成要件不同: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在公開場合(含網路公開貼文、群組)以言語、文字或動作侮辱他人,處拘役或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要求內容為不實,只要在公開場合「貶損他人人格」即可成立。
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文字、圖畫散布者,加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須有「具體事實」,例如指稱某人做了特定違法或不道德的事。
兩者均屬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網路言論的特殊性
網路發文若為公開貼文、開放社團,均屬「公然」,可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私訊則因非「公然」,通常不構成公然侮辱,但仍可能構成其他罪名(如恐嚇)。
誹謗罪的免責事由(刑法第310條第3項)
若行為人所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且係出於公共利益目的,得免除刑責。但若行為人無法證明其陳述為真實,或非出於公益目的,仍應負責。
具體可行步驟
① 立即截圖存證:保存所有侮辱或誹謗內容的截圖,包含發文帳號、發文時間、留言數及所在平台,確認為公開內容。
② 確認告訴期限:自知悉對方身分時起算六個月,務必在期限內提告。
③ 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說明對方的言論內容、發文時間及造成的具體損害。
④ 同時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損害程度酌定。
⑤ 若言論仍在網路上持續流傳,可向平台申請下架,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命對方刪除貼文。
⑥ 若對方以「所言為真」作為抗辯,準備相關事證反駁,或主張即便部分屬實,仍非出於公益目的,不得免責。
鍾若琪律師觀點
公然侮辱與誹謗案件,在社群媒體普及後數量大幅攀升,但也是讓許多當事人最感困惑的刑事案件類型,因為「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的界線,在實務上並不總是清晰。
我在此提供一個實用的判斷框架:侮辱是針對「人格」的貶損,不需要有具體事實;誹謗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控,且足以損害名譽。在網路上罵人「廢物」、「騙子」屬於侮辱;聲稱「他曾經偷竊」、「她有外遇」則屬於誹謗。兩者的法律構成要件不同,在提告時應清楚區分,才能選擇正確的罪名。
我要提醒的是,提起刑事告訴之前,應評估自己希望達到的目的。若目的是讓對方公開道歉、停止散布,調解可能是比訴訟更快速有效的途徑;若目的是追究刑事責任並請求民事賠償,刑民並行是較完整的做法。六個月的告訴期限是硬性規定,但這段時間應用於準備充分的告訴,而不是倉促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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