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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了大量債務,我一定要承擔嗎?
淑華的母親突然過世,還來不及從悲痛中回神,就接到銀行和地下錢莊的催款電話,說母親生前欠了將近三百萬。淑華嚇壞了,她連母親有債務都不知道,完全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就此要背上這一切。她更不知道,法律早已提供了保護機制,讓人不必因為父母的債而賠上自己的一生…
法律解答![]()
繼承債務的基本規定(民法第1148條)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依同條第2項(2009年修法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意味著:現行法律已採「有限繼承(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替被繼承人還債的情形,在法律上已不存在。繼承人最多只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債務,超出遺產部分毋須自掏腰包。
拋棄繼承:最根本的解決方式
若遺產明顯少於債務,或繼承人不願承擔任何風險,最直接的方式是依《民法》第1174條,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拋棄後,繼承人視為自始未繼承,債主無法向其追討任何款項。
注意:拋棄繼承後,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承受,應事先告知其他親屬,避免債務轉嫁。
債主能否向繼承人追討?
在現行限定繼承原則下:
・若繼承人已依法繼承:債主只能就遺產範圍內求償,不得強制執行繼承人的自有財產。
・若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債主完全無法向該繼承人求償。
・若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依《民法》第1159條至第1163條,應優先清償有擔保之債權,再依比例清償其他債務,剩餘債務即告消滅。
若有債主主張繼承人應以自有財產償債,此主張在現行法律下無所依據,繼承人可明確拒絕並保存往來紀錄。
具體可行步驟
① 第一步立即清查被繼承人的所有資產與負債,評估遺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
② 若債務明顯大於遺產,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最為乾淨俐落。
③ 若選擇繼承:了解自身受限定繼承保護,明確告知債主只能就遺產範圍內求償。
④ 若遭債主騷擾或威脅以自有財產還債,保存所有通訊紀錄,必要時報警或提出法律申訴。
⑤ 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時,依法定清償順序處理,避免日後繼承人之間的糾紛(民法第1159條)。
⑥ 若繼承開始在2009年修法前,立即諮詢律師,評估是否仍有救濟途徑,勿輕易放棄。
鍾若琪律師觀點
「繼承債務」這三個字,讓無數台灣家庭陷入不必要的恐慌,也讓部分債主得以用錯誤的法律認知向繼承人施壓。2009年民法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後,「兒子要還父親的債」這件事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但這個修法成果在社會上的認知,至今仍遠遠不足。
我在實務中遇過太多當事人,在完全不了解限定繼承制度的情況下,被債主以電話、登門拜訪等方式施壓,甚至被要求簽署還款承諾書。我要非常明確地說:你不需要簽,你也不應該簽。在法律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責,任何要求你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主張,都沒有法律依據。
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2009年的修法是台灣繼承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保護性修正之一,立法者的用意是讓人不必因為意外繼承而毀掉自己的財務人生。了解這個制度、善用這個制度,是每一位面對繼承債務問題的人,最重要的第一步。如果有債主告訴你「你必須還」,請先諮詢律師,再決定你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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