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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立下遺囑,遺囑是否一定有效?
父親過世後,大家從抽屜裡找到一份父親親手寫的遺囑,說要把全部財產留給照顧他最久的三弟。明德和二哥看了又驚又怒,認為這樣不公平,但不知道這份遺囑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能不能推翻,還是只能認了……
法律解答![]()
遺囑的種類與有效要件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各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①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全文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並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不得以打字、電腦列印代替,亦不需見證人。
②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由立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共同簽名。
③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遺囑密封後,在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聲明。
④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由三位以上見證人在場,立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一人代筆,宣讀講解後,全體簽名。
⑤ 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限於生命危急情形,事後須補辦其他方式之遺囑。
常見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導致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自書遺囑非全文親筆(如部分打字)
・未記明年月日或未簽名
・代筆遺囑見證人不足三人,或見證人為繼承人本身(民法第1198條)
・代筆遺囑繼承人非親自簽名或蓋指印,而以蓋印章代替簽名 (民法第1194條)
・立遺囑時不具行為能力(如重度失智)
・遺囑內容係受詐欺或脅迫所為(民法第1222條,可撤銷)
・遺囑內容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該部分可被扣減,非全部無效)
遺囑侵害特留分的救濟
即使遺囑形式有效,若其內容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或依遺囑受有較多財產之繼承人請求補足特留分,此項權利不因遺囑有效而消滅。
扣減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二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遺囑的提示義務
依《民法》第1212條,遺囑保管人知悉遺囑人死亡後,應即將遺囑提示於繼承人。若無保管人,發現遺囑之人應即交付繼承人。公證遺囑及法院保管之遺囑由相關機構通知繼承人。
具體可行步驟
① 取得遺囑原件,確認遺囑形式:是否親筆全文、有無日期與簽名、見證人人數等。
② 若懷疑遺囑形式瑕疵,可向法院聲請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③ 若遺囑形式有效但侵害特留分,計算自身特留分金額,於二年時效內向受益人行使扣減權。
④ 若懷疑立遺囑時立遺囑人不具行為能力,可申請調閱醫療紀錄,必要時聘請醫學鑑定人出庭作證。
⑤ 全體繼承人亦可協議以不同於遺囑的方式分配,若達成共識即以協議為準,遺囑並非不可協商變更的鐵板。
⑥ 若遺囑真偽有疑,可向法院聲請進行筆跡鑑定,由鑑定機構比對筆跡以確認真偽。
鍾若琪律師觀點
遺囑效力是台灣繼承法律實務中,技術性最高、也最容易讓當事人感到震驚的議題。我處理過不少案件,當事人帶著一份白紙黑字、親筆簽名的遺囑來找我,滿心以為一切已定,卻在仔細審視後發現遺囑存在形式瑕疵,效力堪疑。
台灣民法對遺囑形式的要求相當嚴格,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筆,任何一個字用電腦列印都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代筆遺囑必須有三位以上符合資格的見證人,見證人若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整份遺囑同樣可能無效。這些要求不是刁難,而是為了確保遺囑真實反映立遺囑人的意思,但確實造成了實務上相當多的無效遺囑。
我給所有考慮立遺囑的人一個最重要的建議:請委任律師協助,或選擇公證遺囑。公證遺囑雖然需要費用和時間,但它是所有遺囑形式中,事後被挑戰成功的可能性最低的形式,因為整個過程有公證人的正式見證與紀錄。用一次公證的費用,換取家人日後免於遺囑效力爭議的困擾,這筆投資在我看來是絕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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