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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雄開車行駛在巷弄內,突然有一名行人從停放的車輛間衝出,他緊急煞車但仍來不及,輕微碰觸到對方,對方倒地後說手臂疼痛。警察來了,竟然也做了國雄的筆錄,說行人有可能提告。國雄一肚子委屈:「明明是他突然衝出來的,為什麼我還要負責?難道開車的永遠都是錯的嗎?」……
法律解答
車禍責任認定的基本原則
台灣車禍責任認定並非「開車一定有責任」,而是依據雙方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有無過失,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綜合判斷。行人衝出造成車禍,行人本身可能亦有違規(如未走行人穿越道、擅自穿越馬路),構成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原則(民法第217條)
依《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若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如未走斑馬線、闖紅燈等),法院通常會認定行人有相當程度的過失,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責任。例如認定駕駛人三成責任、行人七成責任,則駕駛人僅需賠償損害總額的三成。
駕駛人的注意義務
即便行人有違規,駕駛人仍需舉證自己已盡到「預見可能性」及「迴避義務」: ・車速是否符合該路段限制 ・行車前方視線是否清晰 ・是否有採取緊急煞車等迴避措施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駕駛人可舉證已盡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過失比例可大幅降低。
行車紀錄器的關鍵作用
行車紀錄器影像是責任認定最重要的客觀證據,可清楚呈現:事故發生前雙方位置、車速、行人衝出時機、駕駛人反應時間等。建議事故發生後立即備份紀錄器影像,避免因電源中斷或覆蓋而遺失。
具體可行步驟
① 立即備份行車紀錄器影像,這是最關鍵的自保證據。
② 配合警察到場處理,於筆錄中清楚陳述事發經過(行人突然衝出、已緊急煞車等)。
③ 事後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由專業機構判定雙方責任比例。
④ 若遭對方提起刑事告訴,立即諮詢律師,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及鑑定報告為核心答辯。
⑤ 若法院認定有過失但比例甚低,依民法第217條主張對方與有過失,請求按比例減輕賠償金額。
鍾若琪律師觀點
「開車的永遠要負責」是台灣社會一個常見的誤解,也讓許多在客觀上並無過失的駕駛人,在面對車禍責任認定時喪失了應有的辯護立場。民法第217條的與有過失原則,是法律給予無辜或低過失駕駛人最重要的保護機制,應善加主張。
在我代理的行人相關車禍案件中,行車紀錄器幾乎是每一件案件最關鍵的證據。我觀察到,有行車紀錄器的案件,責任比例的認定往往對駕駛人較為有利,因為影像能客觀呈現行人衝出的突然性及駕駛人的反應。相對地,沒有行車紀錄器的案件,往往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僵局。
這讓我不得不再次強調行車紀錄器的重要性。在台灣的道路環境下,行車紀錄器已不是選配,而是每一位駕駛人最基本的自我保護工具。我對每一位諮詢車禍問題的當事人,都會確認他們是否有行車紀錄器,並確保影像被安全備份。這個習慣,往往在意外發生後,成為保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一道防線。
個案情況不同,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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