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貞在行人穿越道上被闖紅燈的轎車撞傷,住院兩週,花了將近十萬元醫療費,還請了一個月的病假。對方起初說願意賠償,但幾個月過去,始終拖著不肯正式談。淑貞的朋友說要「告他」,但她不確定是要提刑事告訴還是民事訴訟,兩者差在哪裡、又能得到什麼,她完全搞不清楚……
法律解答
刑事與民事的根本差異
・刑事訴訟:目的在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罰款或坐牢),由國家代為追訴。車禍傷人依《刑法》第284條構成「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民事訴訟:目的在填補被害人的實際損害,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請求對方賠償金錢。
刑事告訴的策略價值
車禍案件中,提出刑事告訴的主要目的通常不在於讓對方坐牢,而是利用刑事壓力促使對方認真面對和解。實務上,加害人為求獲得被害人撤回告訴(以達和解、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往往在刑事程序開始後更積極談判賠償。
過失傷害罪告訴期限: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務必把握時效。
民事求償的賠償範圍
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車禍被害人可請求以下賠償:
・醫療費用:已支出及預期將支出之必要費用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
・增加生活支出:如看護費、交通費、輔具費
・減少勞動能力:若造成永久性影響,可請求未來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
・精神慰撫金:因身體受傷所受之精神痛苦(民法第195條)
刑民並行的實務做法
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是刑事、民事同時進行:
① 先提刑事告訴,製造和解壓力。
② 同時或隨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
③ 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並取得民事賠償協議。
具體可行步驟
① 整理求償項目:醫療收據、診斷書、請假證明、薪資單、看護費收據等,計算總損害金額。
② 在6個月告訴期限內,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
③ 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並要求書面確認。
④ 同時委任律師向對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先聲請調解(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免費)。
⑤ 和解時應簽訂書面和解契約,載明賠償金額、付款期限,並明確約定「一次解決,不再追究」之範圍。
鍾若琪律師觀點
車禍案件的刑民並行策略,是台灣訴訟實務中相當成熟的做法,但很多當事人不清楚兩者之間的戰略關係。刑事告訴的主要目的,往往不是讓對方坐牢,而是利用刑事程序產生的壓力,促使對方在附帶民事訴訟或和解談判中,提出更合理的賠償條件。
我在代理車禍案件時觀察到,當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後,對方通常會在偵查階段主動尋求和解,因為取得被害人的撤告是他們避免留下前科紀錄的唯一途徑。這個時間點,是被害人議價能力最強的時刻,應把握機會爭取完整賠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很多被害人在受傷後忙於治療,一不小心就錯過了提告時機。我的建議是,在傷勢確認後,立即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告,不要等到身體完全康復才處理法律問題,因為告訴期限不會因為你還在治療而暫停計算。
個案情況不同,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
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台北、新北、新竹地區之車禍事故刑事與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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