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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與妻子婚後,由他一人在外打拼,妻子則在家照顧孩子與料理家務。如今走到離婚這一步,妻子說她要分一半的財產。建國心裡不服氣:「那些錢都是我賺的,她憑什麼分?」但他不知道,法律對「婚姻中的貢獻」有完全不同的定義,家務勞動與養育子女,在法院眼中同樣是婚姻財產的共同貢獻……
法律解答
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台灣夫妻若未另行約定,適用《民法》第1005條規定之「法定財產制」。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以財產較多的一方扣除較少一方後,差額由雙方平均分配(各得一半)。 例如:甲方婚後財產 500 萬,乙方婚後財產 100 萬,差額 400 萬,乙方可向甲方請求 200 萬。
哪些財產不列入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1030條之2規定,以下財產不列入分配計算:
・婚前財產
・婚後繼承或受贈之財產
・慰撫金 ・因個人才能或努力顯不相當之財產(實務上較少採用此例外)
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離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務必在期限內提出請求。
具體可行步驟
① 清點雙方婚後財產:包含存款、房產、股票、退休金、保單現金價值等,婚前財產及繼承贈與財產需舉證排除。
② 申請財產資料:可至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協助調查。
③ 協議優先:雙方可協議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後公證或以調解筆錄確認,具執行力。
④ 協議不成:向家事法庭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由法院依法裁判。
⑤ 若一方在離婚前惡意脫產,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3的規定,將五年內處分掉的財產追加計算。
鍾若琪律師觀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離婚案件中,金額往往最龐大、爭議也最複雜的部分。在我代理的財產分配案件中,最常見的兩個問題是:一方在訴訟前已開始脫產,另一方則完全不知道對方有哪些財產。
針對脫產問題,民法第1030條之3賦予受害方請求追加計算被處分財產的權利,且必須舉證對方是「惡意」處分財產。因此,一旦有離婚預兆,應預作準備,並且即時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聲請查調對方的財產資料,包含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及保單,把握時效。
針對財產查明問題,法院在審理夫妻財產分配案件時,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向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及地政事務所調閱財產資料,這是單獨個人難以做到的。善用法院的調查權,往往能還原一份比自行調查更完整的財產清單。
我對每一位面臨離婚財產分配的當事人的建議是:不要在情緒激動時做出讓步,財產分配的結果是永久的,應在充分了解自身法律權益後,再決定是否接受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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