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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與妻子協議離婚,但兩人都堅持要取得女兒小柔的監護權。妻子認為孩子需要母親,志明則是小柔從小到大的主要接送者,每天接送、陪寫作業從未缺席。他擔心一旦離婚,就再也見不到孩子,不知道法院究竟會怎麼判斷…
核心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決定監護權(親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並考量以下因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子女親權行使之行為等。
單獨監護 vs 共同監護
依民法第1055條,父母離婚後,對子女親權由一方或雙方行使,得由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實務上法院傾向判決「單獨監護」給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則取得「會面探視權」。若父母均適合,且能溝通合作,法院也可能判共同監護。
取得探視權(會面交往)
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依民法第1055條得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探視)。若監護方無故阻撓,對方可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情節重大者可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具體可行步驟
① 蒐集有利事證:日常接送紀錄、學校聯絡簿、就醫紀錄、與子女互動照片,證明自己是主要照顧者。
② 聲請暫時處分:訴訟期間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9條聲請暫時監護處分,避免對方帶走子女。
③ 社工調查:法院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誠實、正向地配合訪查至關重要。
④ 子女意願:12歲以上子女,法院須聽取其意見(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3款參照)。
鍾若琪律師觀點
監護權(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訴訟是家事案件中對當事人身心衝擊最大的類型,因為爭的不是財產,而是與孩子的關係。在我代理過的監護權案件中,有一個規律屢見不鮮:法院最終認可的監護方,往往不是「最愛孩子的那一方」,而是「最能舉證自己是主要照顧者的那一方」,以及「最能扮演友善父母角色的那一方]。
民法第1055條之1揭示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實務上由社工訪視報告來具體呈現。社工會訪查孩子的居住環境、就學狀況、與父母的互動品質,以及父母的日常照顧能力。我給當事人的建議是:社工訪視不是考試,但要把它當成最重要的一場面試來準備,展現真實、溫暖、以孩子為中心的照顧態度,遠比準備一份漂亮的財力證明更有說服力。
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重點是:切勿在訴訟中刻意詆毀對方,或試圖讓孩子站在自己這邊。法院對於「阻礙他方親權行使」的行為非常敏感,這類行為不僅無助於爭取監護權,反而可能成為法院不利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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