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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婷與丈夫結婚八年,近三年來兩人幾乎不再對話,丈夫長期在外,偶爾回家也只有爭吵。她早已下定決心想要離婚,卻在提出時遭到丈夫強烈拒絕:「妳想都別想,我不會簽字的。」雅婷不知道,原來離婚並不是一定需要對方同意才能進行......
兩種離婚方式
台灣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途徑。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無法採用協議方式,必須走裁判離婚程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法定離婚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遺棄、故意犯罪受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判決、精神病難以回復、生死不明逾三年等。 第1052條第2項另設「概括條款」:有前述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實務上此條款最常被援引,例如長期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外遇等情形,法院會綜合評估婚姻是否「客觀上難以維持」。
具體可行步驟
① 蒐集證據:外遇可蒐集照片、通訊紀錄;家暴則保存診斷書、驗傷照、報警紀錄。
② 進行調解: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原則上須先經法院調解。
③ 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後,向管轄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離婚訴訟,需繳裁判費(依訴訟標的計算)。
④ 合併請求:可同時請求判決子女監護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一次解決。
注意事項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若離婚事由係可歸責於請求離婚之一方,法院得不准其請求。因此,若自身亦有過失(如外遇),可能影響訴訟結果,建議事先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鍾若琪律師觀點
裁判離婚是許多當事人不得不走的路,但在實務上,勝訴的關鍵往往不在於「感情有多破裂」,而在於「能否舉證讓法院認定婚姻客觀上已難以維持」。我在代理離婚訴訟時,最常見的困境是當事人長期忍耐、缺乏積累證據的習慣,等到真的要提告,才發現手中幾乎沒有可用的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概括條款,是台灣實務上最常被援引的離婚事由,但法院的審查標準嚴格,並非單純「感情不好」就能通過。長期分居、家庭暴力紀錄、外遇事證,或是雙方完全無溝通紀錄,都是法院會實質審酌的因素。
我對有意提起裁判離婚的當事人的建議是:從現在開始系統性地記錄婚姻中的重要事件,包含衝突經過、對方的言行紀錄及任何第三方可佐證的情況。這些平時看似瑣碎的紀錄,在訴訟中往往是決定勝敗的關鍵證據。
個案情況不同,建議向 鍾若琪律師 進行個別諮詢
鍾若琪律師擅長處理桃園、台北、新北、新竹地區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家事事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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