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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栽種大麻之法律爭點:如何爭取緩刑與自新契機?】
本件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辯護獲判緩刑五年
一、案件經過:好奇心下的違法邊緣
本案涉及四名青年,因皆有施用大麻習慣,於民國111年10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購買大麻種子與栽種設備,並在花蓮縣租下民宅作為種植場。他們透過網路學習技術,初期栽種約20株,但因照顧技術不佳,多數植株陸續枯萎。112年2月,警方持搜索票發動查緝,當場扣得僅存的6株大麻活體及研磨器、探照燈等電力設備,四人隨即被捕。
二、解決過程:定性「自用」為關鍵防禦
在法律攻防中,本案最核心的爭點在於「栽種目的」。檢察官起訴時曾針對被告是否涉及「製造」或「意圖販售」進行調查。
辯護律師團隊積極主張:
1️⃣規模與技術限制:現場設備與存活數量顯示其並無商業規模,且被告對外並無流通紀錄。
2️⃣施用者身份:被告四人經採尿檢驗均呈現大麻代謝陽性反應,證實其本身即為施用者。
3️⃣法條適用爭取:主張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針對「供自己施用而栽種且情節輕微」者,爭取大幅減輕法定量刑。
三、官司結果:爭取全數緩刑成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終認定四人係因供己施用而栽種,且最終活體僅剩6株,情節尚屬輕微。
判決結果如下:
1️⃣刑期裁定:兩名被告處有期徒刑二年,另兩名被告處一年十個月。
2️⃣緩刑機會:考量四人均無前科且具悔意,法院宣告緩刑五年。
3️⃣附加條件:被告須向公庫支付15萬至20萬元不等之金額,並提供210至2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律師觀點:專業法律分析與建議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指出,本案之所以能獲得全數緩刑,關鍵在於成功將案件性質定錨於「自用且情節輕微」。111年修正之法條對此类微罪提供了較寬容的量刑區間,但被告於偵查階段的坦承與配合更是關鍵。
尚耘律所提醒,栽種大麻在台灣法律仍屬重罪,即便「自用」亦有刑責,切勿存有僥倖心理。若不慎誤觸法網,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精準的訴訟策略界定犯罪意圖,並以積極的社會回饋方案展現悔過誠意,方能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處遇,獲得重新來過的機會。
伍、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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