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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被騙交出去就變詐欺共犯?購物平台扣款陷阱最重恐背上刑責!
2026-05-15
帳戶被騙交出去就變詐欺共犯?購物平台扣款陷阱最重恐背上刑責!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隨著網路購物與電子支付盛行,「購物平台詐騙」、「解除分期付款詐騙」等案件層出不窮。實務上,許多民眾因接獲自稱電商客服、銀行人員或金流平台來電,誤信需「更新帳戶資料」、「解除重複扣款」或「驗證付款資訊」,進而交付銀行帳戶、提款卡或驗證碼,最終卻遭認定涉及幫助詐欺取財。
尤其詐騙集團常透過偽造來電顯示、冒用客服名稱(如購物平台、銀行)及提供看似合理的操作流程,使被害人誤以為自己正在處理帳務問題,而不自覺成為金流工具。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帳戶涉及詐騙金流,即當然成立幫助詐欺犯罪。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詐欺故意,是否明知帳戶將被用於不法用途,以及整體受騙經過是否合理。
尤其在「解除扣款」、「購物平台通知」及「銀行驗證」類型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話內容及被告是否同樣為詐騙被害人。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取財、人頭帳戶、購物平台詐騙及幫助詐欺案件,均具有大量實務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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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構成詐欺取財罪。而所謂「幫助詐欺」,則係指行為人未直接實施詐術,但提供帳戶、金流或其他工具,使詐騙得以完成。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之核心,在於是否存在「主觀詐欺故意」及「幫助行為」。亦即,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從事詐騙,而仍提供協助。
實務上常見情形包括:交付銀行帳戶、提供提款卡、協助收款或轉帳等。尤其在購物平台詐騙中,詐騙集團常以「訂單錯誤」、「重複扣款」或「升級會員」等理由,誘使被害人操作ATM或提供帳戶資訊。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若行為人係基於錯誤認知而交付帳戶,例如誤信為銀行或購物平台客服指示,則是否具備犯罪故意,仍須個案判斷。
此外,實務上亦相當重視通訊紀錄。若對話內容顯示詐騙者刻意偽裝身分、使用標準客服話術,且被告無異常警覺,則可能支持其為受騙者之主張。
因此,本法案件之成立,並非單以帳戶流向為準,而須綜合判斷行為人之認知狀態與實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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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與交易信賴。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若允許詐騙集團透過虛偽話術取得財物,將嚴重破壞金融秩序與社會信任。
尤其近年購物平台與電子支付普及後,詐騙手法更為精緻。法院於多數判決中均指出,此類犯罪利用民眾對於電商與銀行系統的信任,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本法之適用仍須區分「詐騙加害者」與「詐騙被害者」。部分案件中,行為人雖形式上提供帳戶,但實質上係因遭詐騙而交付,應避免過度擴張刑事責任。
此外,法院亦逐漸重視「被害人轉被告」現象。尤其在解除扣款詐騙中,部分當事人原為消費者,卻因誤信操作流程而遭利用,實務上即有案件認定其不具犯罪故意。
近年亦逐漸強調比例原則。若行為人未獲利、未參與詐騙話術、且係在受騙狀態下交付帳戶,則其責任評價應與真正詐騙集團區別。
因此,本法實際上是在保護財產安全與避免錯誤定罪間取得平衡,而非一律將所有帳戶提供者視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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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參與程度、是否獲利、是否明知詐騙及犯後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屬單純交付帳戶、未參與詐騙話術、未實際獲利且能證明自身亦為受騙者,檢察官實務上仍有相當比例案件可能為不起訴處分。
尤其若當事人能提出完整通訊紀錄、證明詐騙過程及自身受騙情形,通常較有機會獲得有利結果。
然而,若案件涉及多次提供帳戶、配合提領、協助轉帳或參與詐騙流程,法院則可能認定其對犯罪已有認識,而量處較重刑責。
依刑法規定,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加重詐欺或洗錢犯罪,刑責則可能提高。
此外,法院亦相當重視犯後態度。若當事人主動說明案情、配合調查並協助釐清金流,通常有助於降低刑事風險。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電商詐騙」背景。部分案件中,法院即認為當事人係因對金融操作不熟悉而遭利用,因此給予較為寬緩之評價。
因此,本法案件之結果,往往取決於證據呈現與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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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主觀故意」之否認。法院實務雖重視帳戶流向,但仍須證明被告明知詐騙行為而提供協助。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通訊軟體紀錄。例如,若對話內容顯示詐騙者冒用購物平台或銀行名義,並提供完整操作流程,則可能支持當事人受騙之主張。
其次,案件中之「受騙過程」亦極為重要。若當事人係因處理扣款問題、訂單異常或帳戶驗證而交付資料,則其主觀認知與一般共犯有明顯差異。
此外,是否獲利亦為重要判斷因素。若當事人未取得任何報酬,且帳戶僅短暫被利用,則通常有助於降低犯罪評價。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被害人身分」。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同時為詐騙受害者,法院即可能認為其不具犯罪故意。
再者,證據完整性亦為關鍵。若僅有帳戶流向,而無法證明被告知情或參與詐騙,則仍可能爭取不起訴。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須從通訊紀錄、受騙經過、金流分析及主觀認知等面向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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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1056號」被告因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
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接獲偽裝成購物平台與銀行暱稱陳景軒之人的訊息,誤信需要更新資料以協助取消扣款才交付帳戶。檢察官審酌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後,認定被告本身亦為受騙者,並無協助犯罪之主觀意圖。
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具有犯罪動機,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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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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