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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車手就一定重判?詐欺案件二審翻盤關鍵揭露,最重恐面臨多年刑責!
2026-05-13
當車手就一定重判?詐欺案件二審翻盤關鍵揭露,最重恐面臨多年刑責!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二審獲原判決撤銷改判
近年來,隨著詐騙集團高度組織化,詐欺案件已成為地檢署與法院最常見之刑事案件之一。實務上,許多民眾因擔任「車手」、「面交人員」、「代收款人」或「投資客服」,而遭認定涉及詐欺取財,甚至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等加重犯罪。
尤其近年警方強力掃蕩詐騙集團,對於持偽造證件面交款項、協助收款或轉交贓款者,通常一律列為共犯偵辦。許多年輕人因社會經驗不足、誤信高薪工作,最終陷入刑事責任風險。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曾參與詐騙流程,即必然面臨重刑。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人之參與程度、主觀犯意、是否受騙加入、犯後態度及個人背景。
尤其在上訴審程序中,若能提出具體事證說明當事人係低度參與、誤信工作內容、或具備良好悔悟態度,仍有機會爭取改判、減刑甚至撤銷原判決。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車手案件、洗錢及組織犯罪案件,均具有大量實務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審理方向,協助當事人於二審成功翻案,爭取最有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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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第339條及相關加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實施,則可能構成加重詐欺犯罪。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之核心,在於是否存在「詐術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及「財產交付」三項要件,並進一步判斷各參與者之角色與分工。
實務上常見詐騙分工包括:話務人員、車手、收款人、金流處理人員及上游指揮者。其中,「車手」通常負責面交款項或提領贓款,常成為警方查緝重點。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對於車手角色之認定,仍須個案判斷其是否明知整體詐騙行為。例如,若當事人僅短期參與、未接觸詐騙話術或誤信為合法工作,則其主觀犯意仍有爭議空間。
此外,實務上亦相當重視「未遂與既遂」之區分。若被害人未實際交付款項,或警方即時介入,則可能僅成立詐欺未遂,刑責上亦有所差異。
近年亦常見持偽造證件進行面交之案件,法院通常會進一步檢視被告是否知悉證件為偽造,以及其參與程度。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往往須從參與角色、詐騙流程、對話內容及主觀認知等多面向綜合分析,始能完整呈現案件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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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刑法詐欺罪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與維護社會交易秩序。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騙行為透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將嚴重破壞社會信任基礎。
尤其近年投資詐騙、假檢警、假交友及虛擬貨幣詐騙盛行,造成大量民眾財產損失。法院於許多判決中均指出,此類犯罪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應予嚴格處罰。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詐欺犯罪之參與者間,應區分其角色與責任程度。尤其在分工細密之詐騙集團中,基層車手與上游主導者,在犯罪惡性與責任上具有顯著差異。
此外,法院亦逐漸重視行為人之個人背景。例如,若當事人年輕、教育程度較低、家庭支持不足或因經濟壓力而誤入詐騙集團,則在量刑評價上可能有所調整。
近年實務亦逐漸導入「社會復歸」觀念。若行為人具備悔意、願意改過並積極補償被害人,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其再犯風險與教化可能性。
因此,本法實際上是在打擊重大財產犯罪與兼顧行為人責任程度間取得平衡,而非一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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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詐欺金額、參與程度、是否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是否既遂及犯後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法定刑通常較重,實務上可能面臨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然而,實際量刑仍會依個案差異而有顯著不同。
若當事人僅擔任車手、參與時間短、所得有限且未主導詐騙行為,法院通常會較為審慎評價其責任。
此外,若案件屬詐欺未遂、未實際造成財產損失,或被害人未交付款項,則刑度通常較既遂案件為輕。
法院亦相當重視犯後態度。若當事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深感悔悟、願意賠償損失並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有助於爭取減刑或較輕刑度。
近年實務亦常見二審改判案例。若於上訴審提出具體證據說明當事人背景、家庭狀況(如高齡祖母需照顧)、教育程度(如僅高中肄業)及誤入詐騙情形,法院即可能重新評價量刑。
因此,本法案件於一審不利後,仍有透過上訴爭取改判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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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主觀犯意」與「參與程度」之區分。法院實務雖重視詐騙犯罪,但仍須證明被告對整體詐騙行為具有認識與參與意圖。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當事人加入過程。例如,若係透過網路求職、朋友介紹或誤信高薪工作,而非主動參與詐騙,則可能影響法院對犯意之判斷。
其次,案件中之角色定位亦極為重要。若當事人僅為車手,未參與話術詐騙、未掌控金流且所得有限,通常可主張屬低度參與者。
此外,犯後態度為量刑關鍵。實務上,若當事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深感悔悟、出具道歉函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法院通常會給予較為有利之評價。
近年二審程序亦成為重要翻案機會。若能補強一審未充分呈現之事證,例如家庭背景、高齡親屬需扶養、教育程度不足及受騙加入經過,往往有機會爭取撤銷原判決。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絕非僅止於形式上訴,而須從事實重建、量刑策略及人格評價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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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
【當事人遭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二審獲原判決撤銷改判】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07號」被告因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持偽造證件向被害人索取投資款項,不服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委任尚耘律師團隊提起上訴。
律師主張被告父母離異且祖母高齡90歲,僅高中肄業、社會經歷不足,誤信工作為合法加入詐騙集團。在二審審理期間已坦承罪行,並深感悔悟。
高等法院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對其犯行深感悔悟,裁判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以期平衡其罪責與社會復歸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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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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