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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帳戶借人就變詐欺共犯?兼職代購虛擬貨幣最重恐背上多年刑責!
2026-05-12
銀行帳戶借人就變詐欺共犯?兼職代購虛擬貨幣最重恐背上多年刑責!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隨著詐騙集團大量利用人頭帳戶、虛擬貨幣及網路兼職工作進行金流操作,詐欺取財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在「代購虛擬貨幣」、「提供帳戶收款」、「協助轉帳」或「網路兼職工作」,卻在警方偵辦後,被認定涉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或幫助詐欺等重大刑事案件。
尤其近年詐騙集團大量透過Telegram、Threads、Instagram及求職網站招募「代購人員」、「虛擬貨幣交易員」、「金流處理人員」,許多人因缺乏金融與法律知識,而誤入詐騙集團金流鏈條。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提供銀行帳戶或協助收付款,即當然成立詐欺犯罪。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人是否知悉資金來源不法、是否具有詐欺取財故意,以及是否實際參與詐騙話術或控制犯罪所得。
尤其在兼職工作、虛擬貨幣代購及網路接案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雙方對話紀錄、金流模式、報酬金額及行為人對整體犯罪架構之認知程度。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取財、洗錢、人頭帳戶、虛擬貨幣及網路兼職詐騙案件,均具有大量實務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減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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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之核心,在於是否存在「施用詐術」、「陷於錯誤」及「財產交付」三項要件。
實務上常見案件包括:假投資詐騙、假網拍、解除分期付款、假求職、虛擬貨幣代購及人頭帳戶收款等。
尤其近年虛擬貨幣交易盛行後,詐騙集團常利用兼職工作名義,要求應徵者提供銀行帳戶或協助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並聲稱僅為「代收款項」或「資金中轉」。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仍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欺故意。若行為人確實誤信自己係從事合法代購、兼職工作或正常虛擬貨幣交易,而不知資金來源不法,仍須個案判斷。
此外,實務上亦相當重視對話紀錄與金流分析。例如,若應徵過程中對方刻意隱瞞資金來源、使用境外帳號聯繫或要求頻繁更換帳戶,法院通常會進一步檢視行為人是否已可預見涉及犯罪。
相對地,若行為人所得有限、未參與詐騙話術、未接觸被害人且僅短暫協助金流,則與核心詐騙集團間,仍可能存在法律評價差異。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往往須從對話內容、兼職流程、虛擬貨幣交易模式及主觀犯意等多面向綜合分析,始能完整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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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人民財產安全與社會交易秩序。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若容許行為人透過虛偽話術、假交易或不實資訊取得他人財物,將嚴重破壞社會信賴基礎與金融秩序。
尤其近年詐騙集團結合虛擬貨幣、網路銀行及境外平台後,犯罪型態已高度科技化與組織化。法院於許多判決中均指出,此類犯罪不僅造成被害人重大財產損失,更增加司法追查困難,因此具有高度社會危害性。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本法之適用仍須遵守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部分案件中,行為人可能僅係基層兼職人員、短期代購者或受朋友介紹而參與交易,其對整體詐騙架構與資金來源未必具有完整認識。
此外,法院亦逐漸區分「主導詐欺者」與「邊緣參與者」間之差異。例如,若行為人未參與話術詐騙、未接觸被害人、未掌控犯罪所得,則與核心詐騙集團在犯罪惡性上仍有明顯差異。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虛擬貨幣交易之特殊性。部分案件中,因虛擬貨幣交易本身具有匿名性與高流動性,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交易流程、KYC資料及行為人是否具有金融專業背景。
因此,本法實際上是在打擊重大財產犯罪與保障人民權利間取得平衡,而非只要帳戶涉及金流,即一律推定構成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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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參與程度、詐欺金額、被害人人數、是否初犯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屬單純提供銀行帳戶、短期協助代購虛擬貨幣、未參與詐騙話術且無重大前科者,檢察官實務上仍有相當比例案件可能因證據不足而獲不起訴,或於法院爭取較輕刑度。
尤其若當事人能提出完整對話紀錄、兼職工作流程及虛擬貨幣交易背景,證明自己主觀上誤信為合法工作,通常較有機會爭取有利結果。
然而,若案件涉及大量人頭帳戶、反覆收款、層轉金流、大量虛擬貨幣交易或實際接觸被害人,法院則可能認定其對詐騙犯罪已有相當認識,而量處較重刑責。
依刑法規定,詐欺取財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時涉及加重詐欺、組織犯罪或洗錢防制法,刑責則可能進一步提高。
此外,法院亦相當重視犯後態度。若當事人於偵查中坦承部分事實、願意配合調查、返還款項或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有助於降低刑事風險。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網路兼職詐騙」案件背景。部分案件中,法院即認為行為人因求職急迫、缺乏金融知識而遭利用,因此在量刑上給予較輕評價。
因此,本法案件一旦遭偵辦,如何於第一時間保存對話紀錄、確認金流來源及規劃正確答辯方向,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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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先在於「主觀犯意」之爭執。法院實務雖重視異常金流,但仍須證明被告明知資金來源不法,且具有參與詐欺之故意。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兼職工作流程與對話紀錄。例如,若應徵過程中對方以「代購虛擬貨幣」、「幫公司收款」或「金流處理」等名義招募,則可能影響法院對主觀犯意之判斷。
其次,案件中之「角色定位」亦極為重要。實務上常見檢察官將所有提供帳戶者均認定為共同正犯,但若行為人未接觸被害人、未參與話術詐騙且所得有限,則與核心詐騙集團間仍有重大差異。
此外,虛擬貨幣交易紀錄與金流分析亦為重要辯點。若交易模式符合一般市場慣例,且行為人具有正常代購流程或交易背景,通常有助於降低法院對犯罪故意之評價。
近年實務亦逐漸重視「求職詐騙」問題。部分案件中,當事人因求職急迫、社會經驗不足而遭利用,法院即可能認為其欠缺積極詐欺故意。
再者,若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理階段,律師通常亦會協助當事人整理對話紀錄、說明兼職流程及提出合理金流解釋,以爭取不起訴或較輕處遇。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否認即可,而須從對話紀錄、兼職背景、金流分析及主觀犯意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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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53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
律師主張被告當時是在網路上尋找兼職工作,以為自己是在協助代購虛擬貨幣,並不知曉資金來源不法。由於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具備可信度,且查無其具備詐欺意圖的積極證據,最終判定其犯罪嫌疑不足。
因此,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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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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