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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借人就可能變詐欺共犯?洗錢、詐欺最重恐面臨十年以上重刑!
2026-05-07
帳戶借人就可能變詐欺共犯?洗錢、詐欺最重恐面臨十年以上重刑!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隨著詐欺集團、虛擬貨幣、人頭帳戶及網路交易案件大量增加,洗錢與詐欺案件已成為警方與地檢署重點查緝類型。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借帳戶」、「幫忙領款」、「代收轉帳」或「協助換幣」,卻在檢警偵辦後,被認定涉及詐欺罪、一般洗錢罪、加重詐欺罪甚至組織犯罪條例,而面臨羈押、重判與鉅額沒收風險。
尤其近年法院實務逐漸認為,即便未直接參與詐騙話術,只要提供帳戶、協助轉移金流或配合提領贓款,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因此,許多原本以為只是「幫朋友忙」的行為,最終卻演變成重大刑事案件。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有金流流經帳戶,即當然成立犯罪。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人是否知悉款項來源、是否具有掩飾不法所得之意思、實際參與程度、獲利金額及是否具有共同犯意。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詐欺、洗錢、虛擬貨幣、人頭帳戶、車手及組織犯罪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減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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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法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規定,所謂詐欺行為,係指以不實話術或欺罔方式,使他人陷於錯誤並交付款項或財物;而一般洗錢罪,則係指意圖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或處分權,而從事轉移、收受、持有或使用犯罪所得之行為。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案件之核心,在於「主觀犯意」與「參與程度」。因此,並非只要帳戶內流經贓款,即當然成立詐欺或洗錢犯罪。實務上仍須證明被告明知款項來源與犯罪有關,且有協助掩飾不法所得之意思。
常見案件類型包括:提供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收款、擔任提款車手、協助購買虛擬貨幣、代為轉帳、代收包裹或提供SIM卡等。尤其近年虛擬貨幣交易興盛後,實務上亦常見利用USDT等方式進行層轉金流之案件。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若行為人僅單純出租帳戶、短暫協助提領或受朋友請託處理金流,而對犯罪來源並無明確認識,仍須個案判斷是否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例如部分案件中,被告因缺乏金融知識、未參與話術詐騙、所得有限且無法掌控整體犯罪流程,法院即可能認為與核心詐欺集團有明顯差異。
此外,近年法院亦相當重視「犯罪所得」範圍。最高法院實務指出,並非所有流經帳戶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仍須限於被告實際取得、掌控或享有處分權限部分。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往往須從主觀犯意、金流結構、角色定位、實際獲利及證據合法性等多面向綜合分析,始能完整保障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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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本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人民財產安全、維護金融秩序及防止犯罪所得流通。法院實務普遍認為,詐欺與洗錢犯罪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更會破壞社會交易安全與國家金融體系,因此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
尤其詐騙集團近年大量利用人頭帳戶、虛擬貨幣、境外金流及層轉方式規避查緝,使警方難以追查真正幕後主嫌。因此,洗錢行為之危害性,不僅在於金額大小,更在於切斷司法機關追查犯罪所得之能力。
法院於許多判決中均指出,現今詐騙犯罪已高度組織化與分工化,從話務機房、收簿手、車手、幣商到洗錢水房,各角色共同構成完整犯罪鏈。因此,即便僅參與其中一小部分,若對整體犯罪有所認識,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本法之適用仍須遵守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原則。尤其部分基層參與者,可能僅受短期指示、報酬有限且無法掌握整體犯罪架構,與真正核心成員間仍存在本質差異。
此外,實務上亦逐漸區分「單純幫助行為」與「共同正犯」間之界線。例如,若行為人僅提供單一帳戶、未實際參與詐騙流程、未掌控犯罪所得流向,辯護上仍有爭執空間。
是以,本法實際上是在打擊重大金融犯罪與保障人民權利間取得平衡,而非只要與金流有所接觸,即一律重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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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差異極大,主要取決於行為人角色、參與程度、犯罪所得金額、是否初犯、是否坦承犯行,以及是否與被害人和解等因素。
若屬單純提供帳戶、短期擔任提款車手、協助轉帳或代購虛擬貨幣等基層角色,且無前科、犯罪所得有限、犯後態度良好者,法院實務上仍有相當比例案件可爭取數月徒刑並宣告緩刑。
尤其若於偵查或審理中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法院通常會認為具有悔意,而予以從輕量刑。
相對地,若屬核心成員、管理人頭帳戶、負責統籌金流、控制車手或處理大量虛擬貨幣層轉者,法院則可能認定其對犯罪組織貢獻重大,而量處多年重刑。
此外,若同時涉犯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或犯罪所得龐大者,實務上更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年法院亦逐漸出現量刑分流趨勢,認為基層車手與主導詐欺話術之核心成員,在犯罪惡性與獲利程度上具有明顯差異,因此不宜完全相同評價。
因此,本法案件一旦遭到偵辦,如何於第一時間提出合理金流解釋、處理和解賠償、繳回犯罪所得及規劃正確答辯方向,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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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重於「主觀犯意」之爭執。法院實務雖重視金流異常,但仍須證明被告明知款項來源與犯罪有關,並具有參與詐欺或掩飾不法所得之意思。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雙方關係背景與交易模式。例如,若行為人與介紹人原有長期合作、過往正常交易紀錄或合法幣商背景,即可能影響法院對主觀犯意之判斷。
其次,案件中之「角色定位」亦極為重要。實務上常見檢察官將所有參與者一律認定為共同正犯,但實際上,基層車手、短期代領人員與核心主導者間,無論獲利、決策能力或參與程度,均存在巨大差異。
此外,犯罪所得範圍亦為重要爭點。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並非所有流經帳戶之金額均屬被告犯罪所得,而應限於實際取得、掌控或享有處分權限部分。
再者,量刑策略亦相當重要。若能於第一時間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繳回報酬並坦承部分犯行,通常有助於爭取減刑、緩刑或較輕處遇。
近年虛擬貨幣案件增加後,辯護重點亦延伸至幣商合法性、KYC程序、交易習慣及過往交易紀錄等面向。若能證明交易模式符合一般商業慣例,且被告未參與詐騙話術,往往有助降低刑事風險。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否認即可,而須從金流分析、角色區分、主觀犯意及量刑策略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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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訴一般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89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並協助詐騙集團轉移贓款,遭訴一般洗錢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
律師主張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罪,並已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宣告被告緩刑兩年,但須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參與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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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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