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

一時傳訊、尾隨就可能吃上刑責?跟騷法最重可判五年!
2026-05-07
一時傳訊、尾隨就可能吃上刑責?跟騷法最重可判五年!
跟騷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近年來,隨著感情糾紛、網路社群及通訊軟體普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案件數量快速增加。實務上,許多民眾原先僅認為自己是「關心對方」、「想復合」、「想把事情講清楚」,卻因持續傳訊息、守候、尾隨、查看社群動態或頻繁聯絡,而遭對方報警提告,甚至遭法院核發保護令或移送法辦。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雙方曾有衝突或對方感到不舒服,即當然成立犯罪。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行為是否具備「持續性、反覆性」以及是否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尤其在雙方原有感情關係、債務糾紛或家庭問題之案件中,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雙方互動脈絡與客觀證據。
此外,本法除了刑事責任外,亦可能涉及書面告誡、保護令、限制接觸、禁止聯絡等法律效果,一旦處理不當,不僅可能留下前科,更可能對工作、家庭與社會評價造成重大影響。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對於跟蹤騷擾、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感情糾紛及網路犯罪案件,均具有大量辯護經驗,能依據最新法院見解與實務運作方向,協助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撤銷保護令、不付保護處分、緩刑或較輕之處遇結果。
⸻
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監視、尾隨、盯梢、守候、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或其他違反意願之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使對方心生畏怖並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本法之核心,在於「持續反覆性」與「造成心理壓迫」。因此,並非單次聯絡、偶發爭執或一般感情糾紛,即當然構成本法犯罪。實務上仍須綜合判斷行為次數、時間長度、聯絡內容、雙方關係及被害人實際感受。
例如,若行為人長期透過LINE、IG、Messenger等通訊軟體持續傳送訊息,即便內容未明顯威脅,若已造成對方恐懼或影響生活,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跟蹤騷擾。此外,於住處、公司、學校外守候、尾隨或持續出現在特定場所,也常成為警方認定本法犯罪的重要依據。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本法之成立仍須具備與性或性別相關之目的,不能將所有人際衝突一律擴張解釋。例如,若雙方係單純債務糾紛、鄰居糾紛或朋友間爭執,而與性或感情因素無關,即未必符合本法構成要件。
此外,實務上亦相當重視客觀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通聯紀錄、對話截圖、定位資料及現場證人等。若僅有單方片面陳述,而缺乏其他積極證據,法院仍可能認為尚難認定犯罪成立。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往往須從雙方互動背景、聯絡內容、出現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續騷擾意圖等面向綜合分析,始能完整呈現案件真實情況。
⸻
二、本法保護法益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障人民身體安全、行動自由、生活隱私及心理安寧。法院實務普遍認為,現代社會中持續性騷擾行為,往往會對被害人造成長期精神壓力與恐懼,甚至影響其正常生活、工作與社交活動,因此具有高度危害性。
尤其近年網路與社群媒體發達後,部分行為人透過大量訊息轟炸、定位追蹤、社群監控或長期尾隨等方式,對特定對象形成持續性心理壓迫。法院於許多判決中均指出,此類行為已不僅止於感情糾紛,而可能侵害個人自由生活空間與人格權。
然而,法院同時亦強調,本法之適用仍應謹慎,避免將一般人際互動、情侶爭執或偶發衝突過度刑事化。尤其雙方原有交往關係、共同生活背景或尚未明確拒絕聯繫之案件,法院通常會更仔細檢視雙方互動脈絡。
此外,本法所保護者,不僅為身體安全,更包括「心理安全感」。因此,即便未實際發生暴力行為,只要行為已足以造成被害人持續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即可能被認定侵害法益。
不過,法院亦指出,被害人主觀上感到不舒服,並不當然等同犯罪成立。仍須客觀上達到足以使一般人感受畏怖之程度,且具備持續反覆性行為。
是以,本法之核心,實際上是在保護人民生活安寧與人格自由,同時避免國家刑罰權過度介入私人關係間取得平衡。
⸻
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案件之刑度,實務上通常會依行為次數、騷擾期間、是否違反保護令、是否伴隨恐嚇或暴力行為,以及被害人受影響程度綜合判斷。
若屬初犯、情節較輕、雙方原有交往關係且行為未造成重大影響者,檢察官實務上仍有相當比例案件可能給予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處分。尤其若當事人願意停止聯絡、刪除訊息、道歉或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有助於降低刑事風險。
相對地,若行為人長期尾隨、持續監控、頻繁騷擾,甚至違反法院核發之保護令,法院則可能認定具有高度危險性,而量處較重刑度。
依本法規定,一般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若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刑度則可能大幅提高,甚至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亦相當重視被告犯後態度。若於偵查中坦承部分行為、願意接受心理治療或諮商、具有穩定工作及家庭支持背景,通常較有機會爭取較輕處遇。
然而,若當事人於警方告誡後仍持續聯絡、創立新帳號騷擾、反覆靠近被害人住處,實務上則容易被法院認定惡性較高。
因此,本法案件一旦遭提告,如何於初期妥善處理訊息、停止接觸、提出合理解釋及進行正確答辯,往往直接影響最終結果。
⸻
四、本法辯護重點
本法案件之辯護核心,首重於「是否具持續反覆騷擾意圖」之爭執。法院實務雖重視被害人保護,但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持續性、反覆性且與性或性別相關之騷擾行為。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雙方關係背景。例如,若雙方原有交往、同居、共同飼養寵物、工作往來或債務糾紛,則部分接觸行為未必當然屬於惡意騷擾。
其次,案件中之客觀證據亦極為重要。包括LINE對話、IG訊息、監視器畫面、定位紀錄及現場證人等,均可能影響法院判斷。若對話內容顯示雙方仍有互動,或被害人未明確拒絕聯絡,辯護上即可能爭執欠缺違反意願性。
此外,本法要求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若案件本質上屬單純債務、鄰居或一般人際糾紛,即可能不符合構成要件。
實務上亦常見「偶然出現」遭誤認尾隨之情況。例如雙方居住地接近、工作區域重疊或共同生活圈,若缺乏其他積極證據,未必能認定具有持續監控或尾隨意圖。
再者,量刑與處遇策略亦相當重要。即便部分行為較不利,若能於第一時間停止接觸、配合警方、提出悔意或接受心理輔導,仍可能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較輕之處分結果。
因此,本法案件之辯護,絕非單純否認即可,而須從雙方關係、證據內容、行為背景及主觀犯意等整體規劃,始有機會爭取最佳結果。
⸻
五、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跟蹤騷擾-裁定不付審理】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少護字第48號」本案當事人因透過通訊軟體騷擾、於被害人住處守候、以及在公共場所尾隨等行為,遭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委任尚耘律師團隊辯護。
律師主張少年出現在被害人住處是基於照顧寵物的協議,且在其他場所的出現亦難以證明有持續性的惡意騷擾意圖。法院最終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認定相關指控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並不構成應受保護處分的違法行為,因此裁定不付審理。
⸻
六、聯絡資訊
專業律師團隊推薦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辦刑事案件、毒品辯護、毒品案件戒癮聲請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85號8樓之3
電話:0966-532-110
電話:02-3343-3954
LINE:@ipb1601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