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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票據須注意票面上的記載內容
我國票據法規定三種票據,分別是「匯票」、「本票」、「支票」。
三種票據至今(撰文當下為2025年)仍是常用的交易手段,持票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內容:
1.匯票,依據票據法第24條,必須要記載發票人「簽名」、「匯票」文字、票據「金額」、「無條件支付之委託」文字、發票「年月日」,一共五種。任何一種有記載上的缺失,都會導致匯票無效。
2.本票,依據票據法第120條,必須要記載發票人「簽名」、「本票」文字、票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文字、發票「年月日」,一共五種。任何一種有記載上的缺失,都會導致本票無效。
3.支票,依據票據法第125條,必須要記載發票人「簽名」、「支票」文字、票據「金額」、「付款人」名稱、「無條件支付之委託」文字、發票「年月日」、「付款地」記載,一共七種。任何一種有記載上的缺失,都會導致支票無效。
如果實際上查詢上述提到的條文,會發現票據法第24條規定匯票應記載事項有9款、票據法第120條本票應記載事項有8款、票據法第125條支票應記載事項有8款,這樣是否有矛盾?
其實無論是匯票、本票、支票,列舉的各款內容有部分是有其他補充規定的,例如未依照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記載「付款人」,就會依照票據法第24條第3項發動「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效果,因此不會導致票據無效。將類似情況整理過後,加上必須要「簽名」,就會得出上述的結論。
在法律實務上,這些有補充規定的應記載事項被歸類成「相對應記載事項」,沒有補充規定的應記載事項則被歸類成「絕對應記載事項」。「絕對應記載事項」有缺漏,就會導致票據無效,請大家在使用上多多注意。
署名:鼎暉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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