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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光阿嬤養老金「失智阿公也不放過」 車手被判賠887.4萬】
2025-04-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273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二、 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判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
1.被告黃○○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應社群網站Facebook(俗稱臉書)不詳社團招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成員包含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匿稱為「天○」、「逢○○」、「薛○」(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查知其身分,現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等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由上游「天○」指派工作,負責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財物(俗稱車手),再轉交其他成員或由其他成員拾取,並藉此獲得報酬。
2.被告與「天○」、「逢○○」、「○○」、「薛○」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冒用政府機關與公務員名義暨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洗錢、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被告上述犯行,業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判處罪刑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主張其因被告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所謂善良風俗,是指一般道德觀念而言,而假冒公務員詐欺,是以欺罔之手段向他人騙取財物,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無疑義。被告有上述共同詐欺取財等行為,原告因而受詐交付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帳戶存款因而遭盜領,總計尚有損失887萬4千元(扣除附表三為警當場查獲扣案之8萬元),受有財產上同額損害,有如前述,被告自應與其他共犯負連帶賠償損任。因此,原告依前揭規定,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87萬4千元,核屬有據。
(三)、基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87萬4千元,及自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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