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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國內政治圈開始爆發的性騷擾事件,一路延燒到演藝圈及各種產業別,被合稱為#MeToo事件,其中縱橫臺灣各類電視節目的黃姓主持人,6月19日遭被害人指控在她17歲時強吻、拍攝未成年少女私密照片等。對此爆料,黃姓主持人迅速在個人臉書上傳三部影片。然而,影片內容非但沒有正面回應被害指控的事實,反而發動演藝圈內的焦土戰爭,加碼爆料其他圈內名人的黑歷史,包含某S姓姊妹與柳姓主持人吸毒嗑藥、吳姓本土天王男女關係混亂欠錢不還等,由於黃姓主持人已在演藝圈打滾多年,身分地位具有相當份量,也不禁讓社會大眾好奇這些猛料是否屬實,因為黃姓主持發完影片後隨即自殘被送往加護病房,無法向本人查證是否有與爆料相關的證據,造成被爆料者受到社會大眾輿論。對此,S姓姊妹、柳姓主持人吸毒嗑藥及吳姓本土天王均聲明不排除對黃姓主持人不實爆料採取法律救濟措施。
刑法第310條節錄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一、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後略)
刑法毀謗罪是衡平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的指標性法規,一直以來也常常受到釋憲案挑戰,歷經大法官釋字第509號釋憲案及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皆認為該法條合憲,只是隨時間推移,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在論理上有更細緻的描述。套用在黃姓主持人開地圖砲爆料的案件上,首先應判斷爆料內容是否屬於私德領域,吸毒嗑藥部分考量毒品危害甚鉅,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應可認定為公共利益之事;至於男女關係混亂欠錢應屬於個人金錢、感情糾紛之私德領域。此外,黃姓主持人依照上述判決意旨,應舉證他在發表言論前確實經過合理查證程序,依照他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S姓姊妹、柳姓主持人吸毒嗑藥為真實,否則就有可能涉犯誹謗罪。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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