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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起爭執!「黑卡貴婦」告贏海歸富婆 怨她賠5千太少上訴吞敗】
2024-11-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二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二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一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 判決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又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所執上訴意旨㈠,無非就被上訴人對其辱罵之前因後果過程之事實細節為爭執,核屬對原審所為事實認定及證據斟酌、取捨之當否加以指摘,非對於小額訴訟一審判決適法之上訴理由;且其引用並指稱未符合證據法則之原判決段落:「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核屬過高,應以5,000元為適當,……。」未見有何認定被上訴人抗辯為真之文字,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反證據法則之處。
(三)、又上訴意旨㈡泛稱精神慰撫金數額僅5,000元顯然過低,與上訴人之身分、社會地位及兩造經濟狀況不符,理由不備且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云云,僅係爭執慰撫金金額高低,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究係違反何種內容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自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備上訴之合法程式,本院即毋庸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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