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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Dcard帳號發文批診所「燙傷他私處」 法院判賠10萬還要貼判決】
2024-07-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其在社群媒體○○○○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予以刪除,並不得再對外發表前開內容。
(三)、被告應將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社群媒體○○○○30日。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31日在○○市○區○○○街○○號住處,連接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Dcard之標題「4○○雷射除毛初體驗」,以暱稱「○○大學」,刊登內容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原告名譽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截圖、臺灣○○地方檢察署○○○年度○字第○○○○○號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並有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前揭事實,亦因本院刑事庭業經認定其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之刑確定,而不再爭執,則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等情,即堪信為真正。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屬有據。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並無實際至原告經營之醫美診所就診之經驗,竟為推銷其他醫美診所,不惜以在網路上收購之社群媒體帳號,在○○○○惡意虛捏其私密處遭原告燙傷及原告事後推卸責任等虛假訊息,以詆毀原告之行為,足以對原告醫美診所醫師之專業形象及名譽造成嚴重影響,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美容診所醫師、負責人及投資人,月入50萬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五專畢業、目前擔任電腦公司美編工作、月入4萬元、名下有不動產;被告前開散布文字誹謗原告名譽之行為動機及態樣,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經歷及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部分,即屬無據。
(四)、次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手段,名譽受損之程度,再為適當必要之處分,登報道歉是否認為適當,屬法院應予斟酌認定,而加以准駁之範圍,並非一經請求即應准許(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706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本件被告係在社群媒體○○○○之○○版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而該貼文之內容客觀上確實對原告之名譽及專業形象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在該○○○○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予以全部刪除,且不得再對外發表該等言論,應屬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至於,被告雖抗辯如附表所示之貼文已遭刪除,原告已無請求之必要云云,然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尚難遽以採信。
2.又被告係於112年5月31日在社群媒體○○○○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迄至本院刑事庭於113年1月17日判決認定被告成立散布文字誹謗罪之日止,已經歷7個多月之時間,對於原告名譽及專業形象所生之侵害程度非輕,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置頂貼文在社群媒體○○○○30日,應屬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至於,被告就此所辯,即屬無據。
3.另就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國內發行之○○報、○○時報、○○時報等媒體報紙第一版面處3日部分,惟因被告當初所為散布文字誹謗原告之方式,係利用社群媒體○○○○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並非○○報、○○時報及○○時報等媒體報紙,而以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行為態樣及惡性及造成原告名譽侵害之影響程度,本院認為經由命被告刪除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令其不得再行發表該等言論,及在社群媒體○○○○張貼前開刑事判決書全文,並由被告賠償原告相當數額之精神慰撫金,當已足夠回復原告之名譽,故原告另行請求被告應將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刊登於前開媒體報紙第一版面處3日部分,尚難認有其必要,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其在社群媒體○○○○所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貼文予以刪除,並不得再對外發表前開內容;被告應將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社群媒體○○○○3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90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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