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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電梯踩到腳變全武行 女控鄰居「碰瓷」仍被判賠1萬元】
2024-04-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二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二、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二、 判決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僅準用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即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部分不在準用範圍,亦即不得以小額事件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作為主張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二)、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有認定事實錯誤【如上訴理由三,指摘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另於電梯外將飲料瓶拋擲砸中原告右臉,造成原告需拔除右下第7顆恆牙。」,與事實不符部分,惟原審判決上開記載係引用被上訴人之主張,並非法院之判斷,且原審亦未認定被上訴人之牙齒缺損係上訴人之行為所造成】,或判決理由記載未詳盡之情事,均屬「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瑕疵,尚不得據此認定小額事件判決違背法令,而為合法之第二審上訴理由。
(三)、又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而該條但書所謂不必要之證據,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期間或訟爭事實已臻明暸且法院已得強固之心證而言(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判意旨)。是上訴人雖主張曾聲請訊問證人,原審未予傳喚調查云云,惟上訴人在原審審理時僅曾於112年5月23日提出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聲請調取刑事卷內之兩造警詢筆錄及影像檔,事發當日電梯監視器影像等,並無任何聲請訊問證人之記載,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即有誤會。况原審調取上揭錄影光碟後就何以毋需重複勘驗光碟影像部分,已在判決理由欄內詳載其判斷之依據,自無違法可言。
(四)、再本件為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調查證據獲得心證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要無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上訴人卻指摘原審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顯無可採。
(五)、至於上訴人其餘上訴理由,均係就原審已存在之證據資料(攻擊防禦方法)重複提出,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指摘,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例如:應適用何項法規而不適用,或所適用法規有何不當,或採擷證據有何違背證據法則等情事),或依原審卷內訴訟資料作成之判斷有何違背法令情形,更未指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法律條文及其內容,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上訴意旨足認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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