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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女王」辦公室搬弄是非 挨告侵害「健康權」判賠】
2024-02-1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就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在訴外人夏○○臉書貼文:「你的趙○○跟同事李○○不錯,經常載她」部分,因係在公開平台為之,且此貼文足以使人產生訴外人趙○○與原告有超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聯想,否則被告何以需要特別至趙○○之女友夏○○臉書為此留言,是被告此行為已足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部分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
(二)、就原告其餘主張之三項侵權行為事實,固因係兩造私下對話之場合,尚不構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惟所謂健康權是以保持內部機能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包括生理機能與心理機能,而一般人遭受他人以不堪入耳之言詞批評,因而感受不快,並使內在心理機能產生壓力、困窘、難堪等負面不健康之情緒,應屬事理之常。是以,倘行為人之言詞,依客觀標準判斷,顯無助於任何發現真理或意見交流,亦無法達到促進理性溝通意見等目的,更與言論自由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無涉,致僅有攻擊、侮辱之意,此際,法院自應綜合審酌該等文字之使用空間、情境、完整內容、意涵等一切情狀,具體判斷行為人之言詞是否確會造成接收訊息者之內在心理機能完整性受到侵害,進而認定該行為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經查被告對原告當面陳述及指摘:「妳是沒讓他爽到,他才會裝這種屎面啊」、「他們為什麼不結婚,可能是沒有小孩啦,所以妳就趕快生一個啦、生一個,他就會娶妳了啦」、「妳什麼意思,妳自己噴香水在賴人,妳沒人找才纏著人,他們交往幾年了啊」、「妳要是女生自身沒怎樣,男生就對妳不會怎樣,還不回去,真的是有夠」、「她每次去勾引人家,她跟他在辦公室電燈都關掉,她還不回去」、「妳自己行為要檢點」等語,而被告與原告及訴外人趙○○、其女友夏○○非親非故,僅與原告及趙○○為辦公室相鄰之同僚,即多次當面以上開言詞一再對原告表述,足使原告產生壓力、困窘、難堪之負面不健康情緒,心理機能完整性受到侵害,且與言論自由所要保障之內涵(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實屬無涉,是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言詞已侵害原告之健康權,而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5,000元。
【資料來源: 橋頭簡易庭 112 年度橋小字第 92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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