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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PO文辱空軍男友「快槍俠」判刑3月 法官:不論真假都毀人名譽 】
2023-10-1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 判決主文:
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方○○與張○○原為男女朋友之關係,方○○因與張○○有感情糾紛,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接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足以貶損張○○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固坦承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貼文內容均係其所為,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犯行,辯稱貼文內容都是事實,也是告訴人自己告訴我的,不是我杜撰的,我不知道為何是事實還會構成妨害名譽,是因為告訴人欺騙我的感情,我才會去貼這些內容,他不是名人,他渣不渣是我個人對他的感受,為何構成犯罪,另「快槍俠」不是貶抑的意思,告訴人自己也承認云云,並提出網路查詢資料、雙方之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2.經查:
(1)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以散布文字、圖畫方式為誹謗行為,則構成同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同條第3項則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只要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即該當誹謗罪之要件,至其內容真實與否,並非所問。
(2)觀之起訴書附表一所載5則貼文內容,均係具體指述告訴人感情不忠,於交往期間仍流連按摩店或使用交友軟體交友,四處欺騙感情等等,顯與公益或公眾事務無涉,乃告訴人之私生活領域,純屬被告與告訴人間之感情糾葛,僅涉及告訴人個人之品行或道德,依上開說明,其是否為事實,均非屬法院所得介入審查之範疇,是被告張貼上開貼文,並以「垃圾渣男」、「渣男」等用語加以評價,客觀上顯已損及告訴人之名譽,不論被告貼文內容有無依憑,均無礙誹謗罪之成立。被告一再以其貼文內容為真,抗辯不構成誹謗,顯係誤解誹謗罪之免責規定,核屬無據。
(3)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貼文之「快槍俠」一詞,合併該則貼文內容加以整體觀察,堪認被告除具體指摘告訴人欺騙感情、「垃圾渣男」外,另無端以「快槍俠」影射告訴人有性功能障礙,具有貶抑之意無訛,被告提出網路詢資料及雙方之對話紀錄截圖,主張其所述為真且無侮辱之意,不足採信。
3.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編號2至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上開編號1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所為5次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時間關係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2.本院審酌被告因自認於感情上遭受告訴人欺騙,心生不滿,接連於社群網站上張貼關於告訴人私生活領域之文字內容,損害告訴人之名譽,所為至屬不當,審理時經本院及公訴人曉諭誹謗罪之法規範意涵,仍堅稱其貼文不構成犯罪,顯無反省之意,惟考量其犯後坦承客觀事實,犯罪動機係因感情糾紛所致,且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90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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