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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崑詮律師事務所彭敬元律師撰寫
Q:小明因為在外面欠了一堆債務,並且沒有錢還,小明的爸爸死後,有小明的媽媽、小明、小明的哥哥小華三個人一起繼承爸爸的遺產,小明怕被債權人追償,向法院以書面表示拋棄繼承爸爸的遺產,請問小明的債權人可不可以撤銷小明的拋棄繼承?
A:這個問題實務上有兩派見解,說明如下
認為不能撤銷: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理由如下: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認為可以撤銷: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理由如下:
我國民法上已廢止宗祧繼承,改為財產繼制度,此就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觀之自明。故如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而受不利益時,即屬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行使其撤銷權。
因為兩種見解都有法院採取,所以最高法院在73年開會決議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採取了不能撤銷的見解
!!小結:回到問題本身,依照最高法院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的見解,債權人是不能撤銷小明的拋棄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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