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提供銀行帳戶給詐團賺8萬 被判2年還要賠被害人100萬元】
2023-09-0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二、 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而自稱「○○」、「○○○」及「○○」之成年人,嗣該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於取得上開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等犯意,以原告主張之詐欺方式而使原告陷於錯誤,並於上揭時、地轉帳、匯款1,000,000元至系爭○○帳戶內,被告再由「○○」陪同下,於110年6月29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將上開款項提領出來而交付予「○○○」或「○○」,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失等情,業據被告於本件審理中坦承其情,被告亦於本案刑事部分審理時就上情均坦承不諱,此外,亦有原告於警詢中之證述、○○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部○○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告與暱稱「○○」之人於通訊軟體LINE上之對話紀錄翻拍畫面、○○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翻拍畫面、系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等附卷可稽,上情堪認屬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茍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應就被害人之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三)、查被告基於詐欺取財等犯意,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予「○○」、「○○○」及「○○」等詐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騙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中,被告再與「○○」、「○○○」及「○○」等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該詐騙款項,被告上開行為確實實現對原告詐欺取財之結果,此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0,000元,自屬有據。至原告起訴狀固載明係以民法不當得利規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云云,惟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觀之,其真意應係指摘被告依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前揭金額之損害,核應屬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之主張,則原告引據民法規定如上,為有誤會,本院認事用法自不受其拘束,一併敘明。
【資料來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