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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驚爆歌壇「東方不敗」張清芳與「銀行投資教父」宋學仁,結束15年的豪門婚,而依據周刊報導,張清芳向法院申請離婚的理由是「在婚姻中失去自我,成了家庭局外人」。也因此,很多人疑問,這樣的事由就足以離婚嗎?到底離婚的事由是什麼呢?今天請 #徐惠珍律師 來談一下離婚事由吧。
夫妻想要終結婚姻的方法有三種:
一種就是和平分手的「兩願離婚」,第二種就是有條件或者一方不願放手,而只能透過法院裁判的「判決離婚」,第三種就是「調解或和解離婚」。
關於判決離婚部分,《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下的法定事由,符合以下 #離婚條件 是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請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沒有上述的法定離婚事由,還可以請求離婚嗎?
律師的回答是:還是可以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向法官提出事實及證據,證明自己的婚姻有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這樣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舉例來說:家庭暴力事件、配偶口出惡言、精神虐待、金錢觀念極大不同、或者夫妻另案對簿公堂,乃至於案例是配偶在枕頭下藏刀子來嚇唬對方等,這些都是有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
諸如歌星張清芳的所提的事由「在婚姻中失去自我,成了家庭局外人」,簡單數語,卻是隱藏多年來婚姻的哀傷,如果只提這樣簡單的理由,而且沒其他的事證,這個案例在判決離婚中很難成立;但是因為張清芳夫妻已經談妥離婚,只是部分財產分配難以釐清,所以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達成離婚,這個狀況下,離婚理由已經不是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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