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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 #警察廣播電台 #MusicRunway #法現好厝邊 中提到我國繼承法修正之後,目前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請問要如何處理 #限定繼承,才能避免自己必須負擔繼承人遺留的債務呢?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限定繼承的相關 #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限定繼承?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比如說:如果繼承人死亡遺留100萬財產和1000萬債務,則繼承人雖然是對全部財產和債務一起繼承,但是針對1000萬元債務僅須就繼承的100萬元部分負擔清償責任,毋庸清償繼承人負擔另外900萬元的債務。
二、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繼承人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程序,才算是正確的限定繼承方式。
三、正確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一)應具備的文件:聲請狀、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的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補正文件。
(二)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進行申報遺產清冊程序。
四、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後,還應該處理的事項:
(一)法院會寄公示催告裁定給繼承人,收到後,請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等(民法第1157條)。另外讓債權人申報權利,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二)公示催告裁定期間屆滿後,對於已知或正在期間內陳報的債權人,就可以按照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並用遺產清償,清償完畢,再對清償債務的順序及未依規定辦理的責任(1161-1162之2)。
(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滿6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常還遺產債務的狀況,並且提交相關文件,此六個月的期間,繼承人可以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請求延長。
五、如果繼承人沒有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請問法律效果如何?
日後如果有債權人「一個接著一個前來」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就必須不斷進行清算,不斷更新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比例,非常麻煩。更重要的是:當後面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繼承人已經不可向前面的債權人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的部份數額,但是後面債權人依比例應受清償而未獲清償的部份,繼承人要針對這個部分負擔清償責任,如果沒有清償,繼承人甚至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六、如果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請問法律效果如何?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是在「法院清算後」才主張債權,而這個債權是繼承人不知道的,那債權人只能針對「繼承人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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