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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廣播電台專欄》輕鬆搞懂緩刑與易科罰金

本週在 #警察廣播電台 #卡爾愛享樂 #法律e點靈 中聊到,很多人涉及刑事糾紛,自知法網難逃,就會想爭取 #從輕量刑,今天就來介紹「緩刑」與「易科罰金」的基本法律常識。
有罪判決科以刑責,無論是刑期、罰金等,如果合乎法定要件,法官可以准許緩刑,讓刑的執行予以「暫緩」。如果緩刑期滿而沒有被撤銷,則原本犯罪如同未犯罪,所宣告的刑也不必再執行,是非常優惠被告的措施。
依據《刑法》第 74 條的規定,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二)從未有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的紀錄。
(三) 以前曾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四) 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在司法實務上,被告有無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判斷,例如常見的車禍 (過失傷害),如果能賠償達成和解,爭取受害人的原諒,事件 (包含肇事逃逸),則有利於爭取緩刑的機會。
被告在緩刑期間「故意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者是「緩刑前另案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這個情形,緩刑就會被撤銷,這時候就要執行原定裁判所宣告之刑。
所謂的「易科罰金」是一種易刑處分,也就是法院已經裁判宣告之刑(例如三個月有期徒刑),但因為特殊事由,不能或不宜執行者,就以每天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新台幣折算一天代替服刑的意思。
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有以下條件必須符合:
(一)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二)法院也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三)因為被告的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法院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在這個狀況之下,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將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屆時依時間到地檢署繳納罰金結案即可。
法院如果認定被告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還是可以不宣告「得易科罰金」,就是要讓被告去關。
實務上,被告如果符合上開規定,仍然可以向承辦執行的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同意可以易科罰金後,即可以繳交罰金之方式,代替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
執行檢察官確實有權利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裁判由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而易科罰金在本質上仍屬執行自由刑,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尚待檢察官為適當之斟酌。舉例:酒駕如果沒有造成事故,法官有可能判決得易科罰金,但是如果同一個人已經第三次酒駕遭判決,即便法官准許「得易科罰金」,執行檢察官是可以拒絕「易科罰金」,稱為「三振條款」,也就是「原則上發監服刑,不准易科罰金」
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是准許分期與否?分期幾期?這是檢察官的職權範圍,受刑人可到各法院 (或地檢署) 服務中心諮詢。
民眾聲請分期有兩種方式,一是被檢方傳喚時當場提出佐證和詳述理由 (大多需要提供中低收入戶證明),另一是寫狀紙聲請。為規避有錢卻藉故拖延,檢方通常同意分三期(每月繳一期),若出示低收入戶等資料,檢方可能同意分六到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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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advisertsai.blogspot.com/2016/05/blog-post_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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