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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祭祀公業申報實務上的重要文件有哪些?1
一、祭祀公業沿革書:也就是講述祭祀公業的由來,誰是享祀人、設立人、管理人以及其變遷等等。
二、祭祀公業有實質祭祀活動的照片(包含時間、地點)、財產變動或管理的帳本等其他足以證明有祭祀公業活動事實之資料。
三、祖先宗譜及派下員名冊:派下員指得是現在生存的子孫,並搭配祖先宗譜比對,比如說是當初設立人姓李,通常現存的派下員也應該都是姓李的(指通常情況,例外當然也會不同姓,那就需要其他文件來證明)!
四、土地臺帳及其連名簿:這個可以說是實務上最重要的,臺帳指得是日據時期的土地登記謄本(最早於日治時期用於地籍調查之用,會記載地目等則、地租、標示變更嚴格、所有權人姓名等),這個上面通常會記載誰是設立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捐助之記載)、管理人、業主(即享祀人),並以此比對申報人上面的文件是否與臺帳的記載相符,通常由於臺帳是當時政府機構出具的文書,證明力理當會大過前面的文件。
貳、申報實務常見爭議
這邊講一下一個很常發生的爭議,雖然祭祀公業條例沒有規定要檢附祭祀公業設立人及設立時間之證明文件,但是由於設立人是法律規定的要件,所以主管機關還是會要求申報人出具相關文件證明,這邊主管機關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也就是主管機關有職權調查義務,所以解釋上,《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1項的書面審查,並不能用以限縮主管機關的審查權限,這個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另外則是業主(享祀人),筆者看過很多資料,申報人說享祀人X姓祖先,但是臺帳上面記載的業主常會是神明,但他們就會解釋是祖先當初的考量為何?帶有一定的歷史因素在內!!!這時候主管機關就只能審查其他證明文件,比如祭祀的對象到底是神明還是祖先(區別祭祀公業與神明會),要求申報人提出可以證明祭祀對象為祖先的照片或說明文件等等,否則很可能就會被駁回。
以上,主管機關依照申報人所附證明文件(必要時向地政機關調取相關不動產證明文件)後,認為確有祭祀公業的性質及事實,就會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公告30日,這個其實是在彌補書面審查的不足,藉由公告周知,來讓第三人作更一進的審查,如認為有誤,可以向主管機關檢附證明文件異議,以降低主管機關作成的決定發生錯誤的機會!
註1:承接祭祀公業的介紹及申報實務(上),接下來談談祭祀公業申報實務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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