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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行為嚇人,小心觸犯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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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畢業送導師「罐頭塔」 遭判恐嚇罪
陳姓女學生因不滿許姓班導師,竟在領畢業證書當天,送了兩組罐頭塔到導師辦公室,許姓導師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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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陳姓女學生除了送罐頭塔的行為外,還附上「輓聯」以及有哀悼去世內容的卡片。此行為明顯希望導師去死或不得好死,使對方心生畏懼
依恐嚇罪判女學生拘役20天
詳細判決內容:
因不滿他人的惡作劇為什麼會為自己招來刑責呢?
原來在刑法中,有一條維護危害安全的法條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其中「加害」的意思是:將還沒發生的惡害通知被害人
以上就符合犯罪的要件哦!
不必真的有加害的意思,當然更不容許實質行為的發生!
而且惡害的通知方式沒有限制,包含言語、舉動,
甚至是文字或圖畫,都有可能構成惡害通知的效果唷!
如果在外揚言,或是私下對朋友說要對某人不利,是否觸犯恐嚇罪呢?
恐嚇的定義為:必須將惡害通知給被害人
如果只是對外揚言,
而沒有直接通知,或是要其他人通知被害人的意思,
也就算是未通知被害人,就不構成恐嚇罪哦!
我們的生活與法律息息相關
在生活中,法律保護了我們的權益,但同時也要小心觸犯法律。
即使只是簡單的言語或行為,都有可能為自己找來麻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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