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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收到確定判決時,上面的執行名義居然是「應給付5.00000000顆比特幣」
虛擬貨幣「比特幣」該怎麼執行呢?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23號裁定
比特幣在我國不能認為是「外國通用貨幣」,因此不屬於金錢債權,也不能依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比特幣應屬於「物」,且是持有者可以持以兌換等值之物或貨幣的代替物,也就是說,可以把它當成類似金銀等貴金屬,所以應依「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為強制執行
那麼,如果債務人手頭上沒有5.00000000顆比特幣該怎麼辦呢
這時可以裁定命債務人支付「採買代替物之費用」,於債務人不支付時,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一切財產為執行
裁定全文:https://reurl.cc/LdDO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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