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仲達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是四人行銷團隊,去年3月底與某企業合作品牌行銷,簽約大致重點為聘請時間到去年12月底,預算100多萬元,屬於不打卡工作型態,定期開會、提供報告即可。每月底薪是2萬5(沒寫在合約上),企業前期投入約十幾萬行銷預算後,9月開始全部行銷活動都駁回,但又要我們達到業績,老闆11月提出終止合作,說會發全薪,但結果沒有,請問能怎麼處理呢?
律師林士煉答:
原則上讀者應檢視當時所簽訂的合約,依據其合約內容判斷雙方是否有先約定好相關細節,例如:雙方於行銷預算上的約定、報酬的約定、一方於合作期間無故終止時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條款等。倘若合約內容有先約定好條款,則建議讀者以存證信函方式向企業主催告請求履行其合約內容上的條款。
此外,雙方雖約定好每月底薪是2萬5千元,但未載明合約時,建議讀者可以思考並找出雙方在洽談合作時有無其他客觀之證明。例如:雙方於約定報酬時,在場是否有其他人士?是否有其他文件或附約?是否有企業主為讀者投保勞健保之相關證明?雙方往來的E-mail記錄?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或Line的對話記錄?雙方會議時的錄音或錄影檔案、或是會議記錄等等,以利未來申請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給付之訴時爭取權益。(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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